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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
張衛平《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
任重《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
林劍鋒《〈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
蒲一葦《〈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註》
任重《〈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註》
馮祝恆《〈民法典〉第186條(違約與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評註》
陳愛武《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類型化:案例問題與思考——兼議〈民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
李喜蓮《離婚撫養權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意願適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銜接》
金印《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
李瀟洋《論保證人清償後對主債權的承受》
王富世《論先訴抗辯權的程序實現——基於程序抗辯與實體抗辯的雙重考量》
胡學軍《家族相似性: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邏輯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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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續關注強制執行前沿問題
張衛平《「審執分離」本質與路徑的再認識》
史明洲《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
陳杭平《執行價款分配模式轉型之辨》
李瀟洋《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
馬強偉《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毋愛斌《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於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
霍海紅《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
吳英姿《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
曹志勛《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
曹建軍《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
高星閣《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劉穎《物權期待權排除強制執行規則之再審思》
朱禹臣《債權執行規則的中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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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回應黨和國家重要關切
郭小冬《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
張陳果《恢復性司法:檢察機關提起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
胡思博《檢察機關支持民事私益訴訟的程序設計》
高旭《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基於分配正義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景漢朝《信訪治理的規律性認識與法治化路徑》《涉訴信訪治理的演進與新時代現代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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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上述論文的有關信息,包括出版信息、作者信息、摘要、關鍵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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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協議管轄無法有效地解釋我國的應訴管轄制度。「推定合意解釋論」存在概念錯誤與邏輯漏洞。應訴管轄的目的在於解決無管轄權的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問題,管轄法定原則和程序安定分別構成其制度基礎和法理基礎。應訴管轄的制度性質是法律擬制,核心是對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確。與德國法將被告不提出管轄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行為擬制為與原告達成管轄合意不同,我國法將這種情形擬制為被告同意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繼而產生受訴法院獲得管轄權的法律效果。為保障應訴管轄程序正當,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隱瞞管轄原因事實、虛構管轄連接點騙取管轄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行為不構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應訴管轄。應訴管轄的程序效力僅及於本案程序。
關鍵詞:應訴管轄;默示協議管轄;法律擬制;意思表示的解釋;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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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論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在標準時上具有管轄權,該案件的管轄權與管轄原因相對脫鈎,原則上恆定或固定於受訴法院。在我國,確定管轄權以「受理時」作為標準時,根據被告回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確定方式。在管轄恆定原則的作用下,受訴法院在地域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不因作為管轄原因之當事人的「退出」、訴訟請求的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受訴法院在級別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變更、撤回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而喪失管轄權,即使訴訟標的額已超過或未達到其管轄標準。在中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是管轄規範體系化建構的基石。在宏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對於中國這一單一制國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義。
關鍵詞:管轄恆定;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訴訟請求;訴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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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專門管轄制度研究》
中外法學.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專門管轄是指根據案件類型在同一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專門法院以及不同類型的專門法院之間分配民商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其與級別管轄並行,同屬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不過,即便將我國的專門管轄歸入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專門管轄的性質亦與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或奧地利的事物管轄的性質有別,而是具有專屬性,當事人不得通過明示協議或應訴管轄的途徑對其進行創設或變更。同時,專門管轄在審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於德國或奧地利的訴訟途徑管轄,而非事物管轄。因此,為了避免與加快解決專門管轄衝突,我國未來有必要參照比較法上有關訴訟途徑管轄的規範對專門管轄的審查和移送作出特別規制。
關鍵詞:專門管轄;事物管轄;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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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與科學規制——基於比較法上的分析》
法學論壇. 2023,38(04)
占善剛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為加快訴訟程序的推進,保障出席的當事人的訴訟利益,《民事訴訟法》應對當事人的缺席進行規制。厘定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乃科學規制當事人缺席的邏輯起點。出席庭審不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不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而是當事人應盡的訴訟法上的負擔。缺席即為當事人對其應盡的訴訟法上的負擔的不履行。為因應缺席的基本性質,《民事訴訟法》應區分對待一方當事人缺席與雙方當事人同時缺席,進而作不同的規制。一方當事人缺席時,基於平等原則的內在要求,應對缺席的當事人課以相同的訴訟上的不利益。雙方當事人同時缺席時,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訴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訴訟程序。
關鍵詞:缺席;口頭辯論;訴訟法上的負擔;缺席判決主義;對席判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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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同意權研究》
法學評論.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同意權主要是指當事人享有的針對法院所選擇的程序事項表示贊同或者不贊同的權利。從屬性上說,同意權是當事人享有的程序選擇權的一種類型,屬於消極的程序選擇權。同意權所涉及的事項大多屬於程序的簡化。設置針對法院的同意權一方面是為了使程序的進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於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徵詢同意時,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程序進行。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簡化;當事人同意權;消極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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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及其修正》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4)
蘇偉康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我國司法實務所慣用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有別於學理通說之舊實體法說。兩者在標的識別、審判對象確定和既判力範圍上均持不同立場。法律關係說以權利關係為識別標準,標的內容涵括先決權利關係及其所衍生之請求權與形成權。這一標準歸因於蘇聯法移植,又在實體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襲至今。基於權利保障與糾紛解決並重的訴訟目的觀,訴訟標的理論應以舊實體法說為底色,利用解釋方法和裁判技術對現行法律關係說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的適用應在「訴訟標的為法律關係」的框架下通過「訴訟請求」要件發揮識別請求權主張的功能,將實質否定型重複訴訟限於否定判決主文之情形。同時,法院可向當事人積極釋明對待給付請求主張,在訴辯雙方和訴審主體就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時分別適用不同釋明規則形塑審判對象。最後,先決關係認定無既判力的基本立場不宜動搖,當下應予堅守。
關鍵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舊實體法說;審判對象;既判力;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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