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軍《論強制型書證收集程序的競合與選擇》
法學評論. 2022,40(05)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證據收集制度存在四類程序競合,給當事人和法院對程序的選擇與協調造成困境。實務中帳簿憑證、鑑定材料、公文書證、核實材料等四類書證的職權命令模式更適宜替代為舉證釋明,法院依申請取證仍有獨特的範圍與優勢,證據保全應限縮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溫和的書證提出命令。依據程序與利益的差異性標準,程序競合的紓解方案除「優先型」、「吸收型」外,還應完善「界定型」,以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非職權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強制性的制度邊界。
關鍵詞:程序競合;程序選擇;書證提出命令;職權取證;證據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