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红.论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标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2,(06):61-65.
摘要:<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标准——“重大影响”的具体因素 案件在一定级别法院的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是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标准。但是,“重大影响”对诉讼实践而言,是一个模糊概念,既不明确,又不具体,特别是在法律对此无具体要件作为附属规定时,所谓的“重大影响”往往会因人们对其认识的不同而异,从而导致级别管辖标准在实践中的偏差。基于此,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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