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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当事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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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法学论坛. 2023,38(04) 占善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关键词:缺席;口头辩论;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判决主义;对席判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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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 法学评论.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同意权;消极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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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
法学. 2021(08)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被告适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诉讼要件;本案胜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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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学说上存在诉之变更说、复合行为说以及特殊行为说三种观点。我国承袭苏联立法曾对其进行了粗略规定,随后又废止。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则的缺位引发了制度的异化。从本质上而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一个关涉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调和的利益衡量问题。在当下诉讼资源紧缺的司法环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对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复位与完善应当跳出现有学说争议的框架,从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保障,以类型化的视角完成对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规则设置。
关键词:任意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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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维锭.诉讼中的第三方资助协议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选择[J].时代法学,2019,17(02):101-111.
关键词:第三方资助;程序控制条款;处分原则;诉讼权利;私法面向
摘要:第三方资助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为当事方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的当事人的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方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的实践和研究在国内逐渐兴起,学界却普遍忽视了对第三方资助协议本身的分析,特别是程序控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一在西方国家存在着激烈争论的问题。根据对于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态度,现有国家和地区可以划分为开放型、折中型和闭塞型三类,其中折中型是主流。中国司法和立法或可选择折中型立场,但是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诉讼权利的私法可交易性来看,开放型立场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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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新.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评价体系之构建[J].时代法学,2013,11(03):29-34.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评价;评价体系;评价功能
摘要:从诉讼行为论的视角看,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由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行为锁链"。因此,对每个诉讼行为进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和是否有理由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深化对诉讼行为评价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推动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向精致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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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部分请求之本土路径[J].中国法学,2010,(02):158-172.
关键词:部分请求;诉讼标的;一次性解决纠纷;诉讼费
摘要: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应该退后。原告在提出部分请求时应疏明正当理由,败诉即不可再诉。法院的审理重心应前置,以确保后续诉讼的快速处理。准许部分请求还将面临级别管辖、抵销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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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07,(06):78-91.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程序处分权;程序主体性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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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05):129-146.
关键词: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公民诉讼;民事公诉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短期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具体建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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