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
當代法學. 2023,37(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條應理解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1195-1196條視為其在特殊情況下的體現方式。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權利人應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需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根據證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區分為實際知道、推定的知道和違反注意義務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條涉及的諸事實中,權利通知屬於證明知道的主要事實,權利人應作本證意義的證明;轉通知、反通知、調查與斡旋措施則屬於否認知道的間接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作反證意義的證明。司法實踐中,應按照實體法規範的邏輯和各事實的證據法性質,依序展開調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證明責任;通知;反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