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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J].法学家,2018,(06):147-160+196.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刑事判决的效力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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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以Twombly案和Iqbal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1,(03):164-175+180.
关键词:Twombly案;Iqbal案;通知起诉标准;合理起诉标准
摘要:起诉标准是原告进入法院的"钥匙",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门槛"。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通知起诉标准深入人心,原告起诉不需主张具体事实。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中首次提出合理起诉标准,要求原告起诉应提出具体事实,实现对诉讼主张的论证从"可能性"到"合理性"的转变;2009年,Iqbal案将其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合理起诉标准在美国的出现,虽具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和制度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当事人难以接近司法和规避联邦法院管辖等困境,应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复杂民事案件中。该标准对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科学设定以及原告起诉事实的具体化等问题也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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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J].法学家,2011,(01):114-127+179.
关键词:金融争议;案件筛选;司法体制
摘要: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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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论民事诉讼被告之“明确”[J].比较法研究,2020,(05):164-176.
关键词:明确的被告;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更换;驳回起诉
摘要:"有明确的被告"系我国民事诉讼起诉受案条件之一,界定"明确"的标准不明引发了实践中裁判方式的混乱以及双方当事人确定标准的不同。在民事诉讼理论层面上,即涉及将被告明确作为诉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作为诉的有理性要件加以应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初,在当事人更换制度的配合下,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确性仅指主体的特定性,并不要求具有解决纠纷的妥当性,即适格。而在废止当事人变更的情形下,应将被告的明确性界定为适格,以节约审判资源并维持当事人适格审查的一体化。被告是否适格具有先决性,必须确定存在后方可续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当被告"不适格"时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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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从诉之效力位阶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J].比较法研究,2016,(03):62-74.
关键词: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立案难;程序保障
摘要:立案难与程序保障不足被认为是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两大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提交合法诉状并且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才能立案,此规定被认为提高了诉讼系属的门槛并由此导致立案难。实际上,从诉的效力位阶理论分析,立案表明诉的合法性已获得肯定性评价,而诉讼系属仅是诉成立的效果,二者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提交合法诉状即可发生诉讼系属,是否立案不影响诉讼系属的发生。在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上,我国兼采单层阶段诉讼模式与复式平行诉讼模式,立案庭与审判庭均可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但其审查的内容应与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适应。因而,立案庭仅能对诉讼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将明显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的诉排除在外,而将大部分审理任务转由审判庭承担,并且分别不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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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05):16-31.
摘要:<正>一、引论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别发生在1991年、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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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徐昀.非正式开庭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5,(01):71-86.
摘要:"非正式开庭"之命题令人眼前一亮。对于现今一直寻求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法律界来说,这的确是一个饶有兴味、别开生面,且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故作者的观察能力和解析能力应该得到称赞。但与此同时也不能不意识到,这实际上是一个虽然敏锐,但却很危险的立论。作者通过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以及实证调查的方法,对所有可归入其命题范围的司法活动甚至司法外活动进行了分析研究,归纳、阐释和论证了"非正式开庭"的现实存在及其合理性,试图为司法活动突破传统的"正式开庭"的羁绊,更有效地走向依法治国开辟新的路径。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站在东方向西看",而必须站在中国的土地上解决中国问题,近年来以开庭审理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际上走入了误区,而"非正式开庭"则有可能提供一种新的改革思路。但是,这是一个涉及甚多的立论,甚至"非正式开庭"命题能否成立都有探讨余地,何况哪些司法活动可以纳入其中,能否纳入其中都是难得定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把握不妥当,倒真有可能南辕北辙。所以,这是值得学者们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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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J].法学,2024,(01):141-157.
关键词:立案审查;立案登记;诉讼要件;被告答辩;证据调查
摘要: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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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及其更正[J].法学,2017,(08):164-173.
关键词:民事判决;笔误;表示错误;显然的错误;表示错误的更正
摘要: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示错误的更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错误的更正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可上诉性、既判力与执行力均以更正后的判决内容为基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判决书中的笔误"指称表示错误并不科学,在表示错误更正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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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论民事一审漏判的更正[J].法学,2017,(07):22-38.
关键词:民事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补充判决;诉讼标的;诉讼费用
摘要:民事判决始终存在出错的可能,其中遗漏诉讼请求被认为属于非常严重的错误,主要包括脱漏应当审判的部分诉讼标的或者费用,这在实践中也不少见。虽然现行法在复审程序中将这种错误视为严重程序违法,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更为常见的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纠错。为了同时弥补上述现行法和实践中两种模式的不足,我国应引入比较法上的补充判决制度。具体而言,补充判决中漏判的识别以案件中诉讼标的的识别为标准,在救济程序上则应当综合考虑借鉴德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模式。我国的补充判决制度不必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而且应限制启动补充判决程序的时限,使遗漏部分的诉讼系属状态消灭。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变更上诉请求或另诉得到救济。作为例外,针对诉讼费用漏判的补充判决不受期限限制,但也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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