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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家事诉讼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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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向宇《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
中外法学. 2021,33(01)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我国家事程序正在从普通民事程序中分离。家事审判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已系共识,但裁判资料的形成与事实调查权的具体配置,却仍处于理论盲区、制度空白、实务混乱的状态。"当事人权"作为分析工具,既可以从理论上区分中国以诉讼体制定义的诉讼模式论与大陆法系诉讼结构模式论下的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又可以从制度上厘清家事审判在职权主义原则下法官特有的事实调查权和当事人协助义务,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辩论主义原则下的当事人自治及其例外情形,以及超越诉讼模式而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无差别共享的"当事人权"及其相应的主体义务三者之间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的差异,从而探求我国家事审判从普通民事诉讼体系中剥离后职权探知的限度。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当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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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1):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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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辉.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度优化[J].法学,2023,(12):51-69.
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令;救济性规则;儿童利益最大化;过责相当;辅助性原则
摘要: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作用于恢复和补救家庭教育功能的救济性规则,在家庭教育干预体系中承担程序保障功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呈局部过热、整体偏冷的双面镜像,部分法院积极突破法定条件,降低标准、扩大范围泛化适用;更多法院基于治理效果、办案压力、保障机制等因素对该制度适用持保守态度,倾向选择性适用或者回避适用。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作为新制度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存在基础理论准备不足和规范供给不足的两难困境。家庭教育指导令在主动司法特征和保护性、惩戒性属性方面尚未达成价值共识,难以指引法院准确适用;其制度规范内容不全面、不系统,形式粗犷,无法对法院适用指导令形成有效约束。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首先应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过责相当和辅助性等基本原则;其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有效解决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裁量空间过大、适用条件不具体、执行缺乏社会性支持等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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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7,(06):129-138.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调解;比较借鉴;制度重构
摘要: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为了实现家事纠纷之圆满解决,许多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施行调解。因为调解具有非对抗性、保密性、灵活性、温和性、建设性以及高效性等优势,比较适合该类纠纷的解决。就我国而言,家事调解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发挥其积极的效用。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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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J].法商研究,2023,40(02):75-87.
关键词:治疗法理学;家事司法制度;儿童最大利益
摘要: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希望通过增加法律的治疗性效果,减少家事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给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已初步呈现出“治疗性”的特征,但也存在解纷价值重家庭而轻个体、解纷程序心理学要素不足、解纷者角色未能转换等问题。这使得家事司法制度的治疗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我国需要依据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来确定家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特别标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适用治疗性家事司法,并且从加强对个体幸福的关注、重视心理学作用以及重塑纠纷解决者角色等方面推动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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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2,29(06):80-84.
关键词: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冷静期;离婚限制主义
摘要:在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此即所谓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产生有着现实的需求,系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第7项的创造性运用,应承认其合法性。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借助该规则所制造的冷静期能够克服感情破裂的举证障碍,而法官则借助其降低判断当事人之间感情破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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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若枝.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基于广东省某县与福建省厦门市五显镇实践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0,27(02):83-92.
关键词: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元化;多元化;中国因素;家事因素;家事法
摘要: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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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引玲.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4):109-113.
关键词:诉权;离婚诉权;诉讼理由;诉权人
摘要: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 ,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是权利人应明确的。而正确行使离婚诉权是对离婚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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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凡.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2):131-138.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保护;家事审判
摘要:基于程序主体性理念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家事诉讼中应给予利益相关的未成年人以特别的程序保障。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存在制度性缺失,这是因为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技术存在局限性、父母并不能全然充当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代表者。填补这一缺失的路径包括扩张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使已具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能独立参与诉讼;设置程序辅助人,代表未成年人表达意见;设置家事调查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辅助调查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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