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善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之定性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3):140-145.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和解契約;司法確認;非訟程序;強制執行力
摘要:人民調解協議從性質上講屬於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訂立的和解契約。《人民調解法》第33條所確定的司法確認制度本質上乃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賦予人民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之制度,司法確認程序屬於非訟程序。《人民調解法》所規定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之路徑是有違民事實體法和訴訟法理的。應當在立足於司法確認程序乃非訟程序之基礎上,遵循人民法院審查人民調解協議所約定的內容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之路徑進行具體的程序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