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祝恆《〈民法典〉第186條(違約與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評註》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1)
馮祝恆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請求權競合併非單純的實體法問題,其之徹底解決需要程序法的輔助與協力。《民法典》第186條的訴訟實施規則一直處於空缺狀態,本條中對探求訴訟實施規則起著關鍵作用的「選擇」一詞有待作出全面解讀。本條中的「選擇」,意在強調受損害方擇一選擇之自由,而非選或不選之權利;其意在宣示對實體上「請求權競合論」和程序上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的認可;其時點確定的不同也將對應不同的訴訟制度。《合同法解釋(一)》所創設的「起訴時選擇」之方式存在諸多弊端,實不宜再將其作為訴訟實施規則。堅守法的立場,以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對接本條的訴訟實施最為合理。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合法性在我國雖遭質疑,但在現行規範下,實際已經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規範群。以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對接本條的訴訟實施,尚且需要合併管轄、釋明和訴訟費用等制度加以輔助。
關鍵詞:《民法典》第186條;請求權競合;訴的客觀合併;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訴訟評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