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現代法學. 2021,43(03)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原《民事證據規定》第35條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更為關注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襲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實務考察發現,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適用呈現出不同形態:一種表現為消極防止突襲性裁判,另一種則在程序保障的同時積極謀求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從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發,應將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定位於法院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具體適用中,應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的同時,兼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鍵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法律觀點的釋明;防止突襲性裁判;程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