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八十九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