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見: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從立法意圖來看,人民陪審員法中規定的「第一審」指的是「第一審程序」,而並非「初次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等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而言之,發回重審案件的合議庭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但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不能與原審相同,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對於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原來是第一審的,也應當按照原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應當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關於「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案情複雜」等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綜合判斷,確保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熟悉社情民意、長於事實認定的實質參審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同時,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對於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應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諮詢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工作辦公室 段春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