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53篇帖子。

【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事訴訟法篇)

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問題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以實現案件辦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聯合制定的《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後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製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或者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隨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目的在於及時糾正不當監護、修復家庭功能,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權利受侵害問題。工作開展過程中,應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根本目標,同時應兼顧法律權威與人文關懷。實踐中,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區分情形靈活適用,對於需要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當事人,根據嚴重程度,分別適用隨案口頭指導、發送責任告知書、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加強與婦聯、民政等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構建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導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強與專業社會組織的協同合作,如聘請心理諮詢師、教育專家作為家庭教育指導志願者,與教育機構、社工組織合作開發家庭教育指導課程等,補足家庭教育指導專業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導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審判中各項特色工作機制,根據案件需要,通過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護令、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走訪幫教等多措並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五是,加強對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人民法院在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告知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意義,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可以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參考等,助推監護人理解、認可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最終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社會治理的雙重目標。


諮詢人: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陳  萍


答疑專家: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  郭  銳

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第23批

問題2: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沒有其他成年近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時,應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如果當事人還沒有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程序上應先中止離婚訴訟,告知當事人通過特別程序認定民事行為能力。在一方已經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指民政部門、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於題述情形,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直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史智軍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9
第22批

問題3:如何把握《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關於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認定問題?


答疑意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中的「行為能力」,不完全等同於我國國內法下的行為能力,還包括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在內。判斷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應當依對其適用之法律,即按照衝突規範確定相關準據法。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應理解為缺乏契約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在具體適用中,應當審查的範圍包括是否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審查應當依據對其適用之準據法進行。比如:1.關於當事人能否代表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表公司屬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組織機構等事項,應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登記地法律。被代表的公司登記地若在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法判斷。2.關於當事人能否代理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理公司的認定,應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例如:當事人在法國簽訂的代理協議,應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即法國法律來判斷。依據法國民法典關於代理關係的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公證書、私署文書、信件、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委託代理關係成立。


綜上,《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經審查,如認定當事人無權代表或代理公司簽訂仲裁協議,則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於2024年12月刊載的第1916號案例——I某有限責任公司、北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協外認2號)亦闡釋了這一規則。


諮詢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陳 石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黃 曦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