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以實現案件辦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聯合制定的《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後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製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或者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隨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目的在於及時糾正不當監護、修復家庭功能,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權利受侵害問題。工作開展過程中,應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根本目標,同時應兼顧法律權威與人文關懷。實踐中,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區分情形靈活適用,對於需要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當事人,根據嚴重程度,分別適用隨案口頭指導、發送責任告知書、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加強與婦聯、民政等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構建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導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強與專業社會組織的協同合作,如聘請心理諮詢師、教育專家作為家庭教育指導志願者,與教育機構、社工組織合作開發家庭教育指導課程等,補足家庭教育指導專業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導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審判中各項特色工作機制,根據案件需要,通過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護令、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走訪幫教等多措並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五是,加強對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人民法院在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告知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意義,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可以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參考等,助推監護人理解、認可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最終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社會治理的雙重目標。
諮詢人: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陳 萍
答疑專家: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 郭 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