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批:問題1:權利行使存在競合的案件中,當事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答疑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作了進一步細化,即「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如果權利人向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後又撤回起訴,而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對方當事人的,一般仍然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權利人再就該義務人提起該案由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准許撤回起訴裁定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起訴後又撤訴的情況比較複雜,對相關情形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要根據撤訴原因等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審判實踐中,權利競合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權利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對後案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是基於同一事實之間產生的不同請求權存在競合,權利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起訴後撤回該訴,轉而以另一個請求權提起後案之訴,應當認為其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前案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計算機軟體,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後撤回起訴,另行提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之訴,鑑於兩案所涉權利系基於同一事實產生,存在競合關係,權利人就案涉軟體選擇撤回商業秘密侵權之訴轉向另行提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終337號判決書即持此種觀點。又如,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訴訟中,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侵權之訴後撤回起訴,又另行提起違約之訴,鑑於兩案所涉權利的競合關係,權利人選擇撤回侵權之訴轉向提起違約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係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權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後又就同一事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仍然在向同一義務人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係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所提起的訴訟,與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對象不同,不能導致後續民事上的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僅是因權利人對糾紛性質系行政糾紛還是民事糾紛認識錯誤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應認定當事人提起此行政訴訟的行為系在積極行使權利,此後即使當事人撤訴,也應當認為其提起行政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諮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謀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