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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法答网精选问答合集(民事诉讼法篇)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9 08:48
第21批——问题1: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疑意见: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从立法意图来看,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第一审”指的是“第一审程序”,而并非“初次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而言之,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与原审相同,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也应当按照原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关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案情复杂”等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实质参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同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 段春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4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9 08:48

问题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答疑意见: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过程中附带提起,与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故在审判程序、审判组织上应适用刑事案件审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是否符合“社会影响重大”的标准进行判断,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王雄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9 08:48

问题3: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疑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何为“特殊原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出现因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2)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情况,综合判断该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会导致所在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进而需要整体回避。对于足以导致所在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需要整体回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相关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适用指定管辖与回避制度,依法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相关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教育管理处 俞琳祎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9 08:49

问题4: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答疑意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人民法院不得随机抽取任期已届满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人民法院在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剩余任期、案件审理周期等因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设置随机抽取条件,合理确定合议庭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咨询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武 沛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2
第33批

问题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性质不同,评价报告作出后不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只能请求更正。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在案除负面评价报告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侵权或者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等情况,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在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释明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第三,法官还可以基于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专利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

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5
第29批

问题2: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端和PC端)和统一办案系统具备开庭排期和冲突避让功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要充分利用该功能,优化开庭日程安排,提高排期冲突避让成功率,使律师有较充足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据此,对于律师确因排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调整开庭时间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具体操作之中,律师如果发现存在开庭日期冲突的,应当将开庭日期冲突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申请其中一个法院调整开庭日期。律师自行协调不成的,可由两个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保障临近审理期限或者确定开庭时间在先的案件优先开庭。


咨询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舒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杨鸿

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5

问题3: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开展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律师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而实习律师尚不属于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被委托为辩护人,相应地,不能以辩护人身份行使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由于实习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依据上述规定也不能独立前往法院阅卷。综上,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虽然具有一定的事务性,但系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律师履职尽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不宜交由实习律师独立进行。当然,实习律师可以协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从事辅助性工作。


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6

问题4: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习律师可以以律师助理身份参与诉讼,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随律师参与庭审,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因此,裁判文书不宜将实习律师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考虑到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的实际需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审理经过部分,将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予以表述。有必要提及的是,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基于此,与前述情形不同,对于实习律师从事辩护或者诉讼代理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如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被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翟天田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杨鸿

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7
第27批

问题2: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虽涉及金钱给付,但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宜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主要理由是:抚养费纠纷是指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表面上表现为金钱给付,实际上是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虽然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涉及金钱给付,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当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往往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此时应当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但是对于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则不宜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抚养费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于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之下,而非列于第三级案由“离婚纠纷”之下。因此,未成年子女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中的“其他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


咨询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董春凯


答疑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戴  曙


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7

问题3: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的生效裁判,也不应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从而体现为此类请求权的特别保护。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裁判对此形成共识,比如(2020)最高法执监66号执行裁定,即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不应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  滨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徐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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