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62篇帖子。

【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事訴訟法篇)

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問題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以實現案件辦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聯合制定的《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後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製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或者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隨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目的在於及時糾正不當監護、修復家庭功能,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權利受侵害問題。工作開展過程中,應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根本目標,同時應兼顧法律權威與人文關懷。實踐中,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區分情形靈活適用,對於需要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當事人,根據嚴重程度,分別適用隨案口頭指導、發送責任告知書、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加強與婦聯、民政等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構建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導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強與專業社會組織的協同合作,如聘請心理諮詢師、教育專家作為家庭教育指導志願者,與教育機構、社工組織合作開發家庭教育指導課程等,補足家庭教育指導專業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導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審判中各項特色工作機制,根據案件需要,通過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護令、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走訪幫教等多措並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五是,加強對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人民法院在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告知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意義,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可以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參考等,助推監護人理解、認可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最終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社會治理的雙重目標。


諮詢人: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陳  萍


答疑專家: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  郭  銳

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8

第23批

問題2: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沒有其他成年近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時,應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如果當事人還沒有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程序上應先中止離婚訴訟,告知當事人通過特別程序認定民事行為能力。在一方已經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指民政部門、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於題述情形,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直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史智軍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4 17:29
第22批

問題3:如何把握《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關於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認定問題?


答疑意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中的「行為能力」,不完全等同於我國國內法下的行為能力,還包括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在內。判斷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應當依對其適用之法律,即按照衝突規範確定相關準據法。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應理解為缺乏契約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在具體適用中,應當審查的範圍包括是否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審查應當依據對其適用之準據法進行。比如:1.關於當事人能否代表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表公司屬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組織機構等事項,應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登記地法律。被代表的公司登記地若在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法判斷。2.關於當事人能否代理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理公司的認定,應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例如:當事人在法國簽訂的代理協議,應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即法國法律來判斷。依據法國民法典關於代理關係的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公證書、私署文書、信件、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委託代理關係成立。


綜上,《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經審查,如認定當事人無權代表或代理公司簽訂仲裁協議,則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於2024年12月刊載的第1916號案例——I某有限責任公司、北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協外認2號)亦闡釋了這一規則。


諮詢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陳 石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黃 曦

5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8 20:34

第34批——問題1: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答疑意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提出。關於申請人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法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同一仲裁裁決的多個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一併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裁定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有新證據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的除外」,即除非被執行人有新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裁定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司法實踐中,參照以上關於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併提出所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諮詢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王美玲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馬曉旭

5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8 20:34

問題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可否參照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答疑意見:依據仲裁法等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如仲裁裁決存在法定應予撤銷事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可見,出於對爭議解決的效率性要求,法院可視情給予仲裁機構自我糾錯的機會。


與此相對應,如當事人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申請,人民法院能否參照適用前述規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兩類案件在程序啟動、審查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宜再通知仲裁機構重新仲裁。主要考慮的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審查案件,產生於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具體請求,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獨立的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存在法定應予撤銷的事由,但同時認為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消除法定撤銷仲裁裁決情形的,可以選擇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這一方式進行救濟。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查案件,並非獨立的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而是依附於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程序,只是被執行人針對該執行申請提出的「不予執行抗辯」,被執行人無權在執行程序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適用重新仲裁程序,不僅超出了當事人請求的範圍,也無相應的法律依據。


諮詢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楊海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楊弘磊

5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8 20:34

問題3:仲裁員不具備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條規定的「三八兩高」任職條件之一,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仲裁員的選任條件具有法定性。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條規定了仲裁員的選任條件。根據該條規定,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即通常所說的「三八兩高」。據此,仲裁員不符合「三八兩高」選任條件之一的,應屬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這一法定撤銷仲裁裁決事由。


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裁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但是,對於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知道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具備仲裁法規定的任職條件,仍然參加或者繼續參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異議,事後又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諮詢人: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韋雨忱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陳宏宇

5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8 20:35

問題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解釋》第九條如何協調適用?


答疑意見:在合同轉讓過程中,當原合同中存在爭議解決條款時,這些條款是否對合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面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第九條則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上述規定均涉及合同轉讓時爭議解決條款對受讓人的效力問題,二者均以「對受讓人有效」為原則,但在例外情形上存在明顯差異。


有觀點提出,《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管轄協議」並未排除仲裁協議,我們認為該觀點是不正確的。仲裁與訴訟系不同爭議解決方式,二者在性質、功能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不同。雖然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都屬於爭議解決約定,但前者主要解決法院之間的管轄權衝突,後者則涉及法院與仲裁機構之間的主管權劃分。《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轉讓情形下債權人與債務之間的訴訟管轄協議對受讓人的約束力問題。《仲裁法解釋》第九條則規定了債權債務轉讓情形下仲裁協議對受讓人的約束力問題,旨在保障仲裁協議的穩定性和可執行性,維護仲裁製度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由於上述司法解釋在調整對象、適用範圍方面不同,應當根據爭議解決約定是訴訟管轄協議還是仲裁協議來確定具體應當適用的司法解釋規定。


諮詢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曹  柯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王海峰

5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2-5 20:46
第37批——問題1:執行法院以物抵債裁定作出時間晚於破產受理裁定作出時間,但早於收到破產受理裁定的時間,該抵債裁定是否有效?


答疑意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後,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可見,上述規定均將執行程序中止的時間節點明確為破產申請「受理」時。即,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的公平受償,債務人的財產納入破產程序統一處理,面向所有債權人依法進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對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作出規定,根據該意見第8條的規定,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該規定將執行移送破產的中止執行時點前移至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時。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明顯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有必要對所有債權人進行公平保護,實現公平受償,這與企業破產法關於中止執行的立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時,應當基於立法目的和精神進行考量,在破產受理裁定作出後,個別清償均應停止,即使執行法院在實際收到破產受理裁定前已作出以物抵債裁定,該抵債財產仍屬債務人財產,應通過破產程序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

5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2-5 20:47

問題2: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對人民法院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提出異議,該凍結是否自動失效?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根據該規定精神,凍結債權的裁定,具有限制次債務人向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作用,並非對次債務人本身的責任財產採取強制措施。如果法院通知次債務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其效果是阻卻對次債務人本身責任財產的強制執行,並不當然產生解除凍結的效力,次債務人仍應當受凍結裁定約束。申請執行人在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後,應當及時提起代位權訴訟,解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如果申請執行人長期怠於提起代位權訴訟,或者現有證據表明所謂到期債權確實不存在的,執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凍結措施。

6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2-5 20:47

問題3: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在公司股權發生多次轉讓後,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答疑意見:執行程序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堅持嚴格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且發生多次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嚴格依照《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股權受讓人,或者存在多次轉讓時的現股東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該條關於追加對象的規定,不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上述法律、司法解釋都規定了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時,受讓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連帶責任。《變更追加規定》並沒有規定可以直接追加受讓人為被執行人,目的在於限制直接追加的範圍,防止以執代審,但並不排除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要求股權受讓人或者存在多次轉讓時的現股東和其前手承擔責任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主張,但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