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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法篇)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8 17:07

第八批——問題5:輕微違約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

  答疑意見:關於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是否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輕微違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的問題,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觀點。對此,我們傾向認為,應當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顧合同正義的要求,通過體系化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於違約行為顯著輕微的,支持行使約定解除權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特別是行使解除權構成權利濫用的,就有必要限制。對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7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審判實踐中,對違約行為是否顯著輕微,要從嚴把握,避免對意思自治原則造成過大衝擊。具體可以運用動態系統論的方法,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確定:一是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雖然民法典堅持嚴格責任原則,在認定是否違約時不考慮過錯,但這並不代表過錯在合同法中沒有任何意義。如果違約方只有輕微過失,甚至沒有過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張。二是違約行為形態。合同義務根據性質可分為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對於違反從合同義務尤其是附隨義務的行為,要慎重決定是否支持守約方解除合同的主張。三是違約行為的後果。在輕微遲延履行、繼續性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偶然違約等情形下,違約程度顯著輕微,即便違約也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若支持解除權的行使,則可能會導致輕微違約方前期大量投入難以挽回,從而造成利益嚴重失衡。四是能否通過其他措施進行救濟。解除合同並非違約情形下唯一的救濟手段,也不是當然的救濟手段。顯著輕微違約並不能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果守約方的損失可採取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是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且此種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於實現公平的,則可以考慮對守約方的解除權予以限制。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鯤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陸昱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3 13:08

第20批——問題2:買賣合同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出賣人主張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從我國民法典立法的體例結構看,不論是總體結構還是各編結構,都是按照「從一般到具體」進行編排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典時,則應遵循「從具體到一般」的適用規則。具體到買賣合同,應當優先考慮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中關於買賣合同的具體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再考慮適用合同編通則乃至總則編的相關規定。題述問題涉及民法典買賣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支付規則」與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隨時履行規則」的適用關係問題。對此,應當直接適用「同時支付規則」,即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即應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義務,並據此起算訴訟時效。理由在於:從基本的體系邏輯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於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於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從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繫結構看,通則與典型合同、准合同構成總分關係,是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的關係,故應當優先適用分編中的具體規定。而且,從基本法理上看,對於未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而言,在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相應單證後,買受人就負有及時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相應地,出賣人就享有了對買受人主張支付價款的請求權,這時已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吻合。

是故,就問題所述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看當事人之間有無補充協議,或者能否通過交易習慣來判斷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如若不能,則應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確定出賣人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進而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諮詢人: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 皓

答疑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 楊 軍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3 13:08

問題3: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答疑意見:關於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我們傾向於認為,每筆物業費債務均系獨立之債,其訴訟時效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主要考慮: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人需要提供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應當支付的物業費總額,在物業服務合同成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是隨時間的延續而發生變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服務費按照固定周期結算(如一年一交),每個周期的物業費債權相互獨立,多個結算周期的物業費債務實為多個相互獨立的債務集合,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故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分段分別起算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於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廣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獨立性大於關聯性,應認定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

諮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彭永剛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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