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和條件(P85):在使用別人的權利是社會最優選擇時,這種未經同意的使用不需要內部化,從而構成對產權使用的限制。
2.類型
2.1為維護產權主體的利益而使用別人的產權
2.1.1此時由於產權主體無法親自行使權利,這種使用符合效率標準。
2.1.2產權主體無法親自使用的原因:①產權主體不具備相應能力;②產權主體因為條件限制而不能行使。
2.2為自身利益而使用別人產權
2.2.1緊急避險(短暫使用):因為這使必須被使用的他人財產,具有了超過正常使用水平的價值。
2.2.2地役權(長期使用):缺乏對他人財產的利用會導致自己的財產無法使用,從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2.3為公共利益而使用別人的產權:徵收、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