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
 |
第七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七百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
 |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
 |
第七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帳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帳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帳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帳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帳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向應收帳款債務人發出應收帳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並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應收帳款債務人接到應收帳款轉讓通知後,應收帳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帳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帳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應收帳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應收帳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帳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應收帳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帳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應收帳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帳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帳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取得應收帳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帳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帳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帳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
 |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
 |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