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2日,林傳武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粵秀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粵秀支行)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出具《擔保函》,為林傳武在工商銀行粵秀支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後因林傳武欠付款項,工商銀行粵秀支行向法院起訴林傳武、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等,請求林傳武償還欠款本息,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案經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林傳武清償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項為判令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對林傳武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廣大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生效判決沒有將長沙廣大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並錯誤認定《擔保函》性質,導致長沙廣大公司無法主張權利,請求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1民終第15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粵01民撤10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的起訴。宣判後,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粵民終115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