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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0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2日,林傳武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粵秀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粵秀支行)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出具《擔保函》,為林傳武在工商銀行粵秀支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後因林傳武欠付款項,工商銀行粵秀支行向法院起訴林傳武、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等,請求林傳武償還欠款本息,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案經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林傳武清償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項為判令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對林傳武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廣大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生效判決沒有將長沙廣大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並錯誤認定《擔保函》性質,導致長沙廣大公司無法主張權利,請求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1民終第15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粵01民撤10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的起訴。宣判後,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粵民終115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10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不包括當事人雙方。在已經生效的(2016)粵01民終15617號案件中,被告長沙廣大廣州分公司系長沙廣大公司的分支機構,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設立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運營資金和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業務的行為能力。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的規定,長沙廣大公司在(2016)粵01民終15617號案件中,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其訴訟地位不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因此,長沙廣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體身份提出本案訴訟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定適用條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江萍、蘇大清、王曉琴)
10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指導案例150號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浙江山口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10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基本案情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以下簡稱溫州民生銀行)因與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浙江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溫州中院判令:一、浙江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溫州民生銀行借款本金5690萬元及期內利息、期內利息複利、逾期利息;二、如浙江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溫州民生銀行有權以拍賣、變賣被告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於青田縣船寮鎮赤岩工業區房產及工業用地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上述判決生效後,因該案各被告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溫州民生銀行向溫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溫州民生銀行於2017年2月28日獲悉,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向溫州中院發出編號為(2016)浙1121執2877號的《參與執行分配函》,以(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為依據,要求溫州中院將該判決確認的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口建築公司)對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享有的559.3萬元建設工程款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對坐落於青田縣船寮鎮赤岩工業區建設工程項目折價或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溫州民生銀行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於2011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合格,但山口建築公司直至2016年4月20日才向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權,顯然已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故請求撤銷(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並確認山口建築公司就案涉建設工程項目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
  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1125民撤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二、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浙11民終4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浙民申35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10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對象是原案生效裁判,為保障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加嚴格。正如山口建築公司所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提供存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情形的證據材料,即在受理階段需對原生效裁判內容是否存在錯誤從證據材料角度進行一定限度的實質審查。但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本質上仍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條件與最終實體判決的證據要求存在區別,前述司法解釋規定並不意味著第三人在起訴時就要完成全部的舉證義務,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溫州民生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時已經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是同一標的物上的抵押權人,山口建築公司依據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要求參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將直接影響溫州民生銀行債權的優先受償,而且山口建築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至提起原案訴訟遠遠超過六個月期限,山口建築公司主張在六個月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並未採取起訴、仲裁等具備公示效果的方式。因此,從起訴條件審查角度看,溫州民生銀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內容可能存在錯誤並將損害其抵押權的實現。其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國華、謝靜華、沈偉)
10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指導案例151號
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訴
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
事務所、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溫嶺支行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破產程序/個別清償行為/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在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對付款銀行於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從出票人還款帳戶劃扣票款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提起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之訴,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匯票的保證人與該生效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10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溫嶺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分別與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環公司)、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奧公司)等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向建環公司提供最高額520萬元的授信額度,德力奧公司等為該授信協議項下最高本金餘額52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4月2日,光大銀行溫嶺支行與建環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建環公司提供50%保證金(260萬元),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向建環公司出具承兌匯票52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4年10月2日。2014年10月2日,陳某1將260萬元匯至陳某2興業銀行的帳戶,然後陳某2將260萬元匯至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帳戶,再由陳某2將260萬元匯至建環公司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還款帳戶。2014年10月8日,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在建環公司的上述帳戶內扣劃2563430.83元,並陸續支付持票人承兌匯票票款共37筆,合計520萬元。
  2015年1月4日,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受理建環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並指定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以下簡稱建環公司管理人)。因重整不成,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建環公司的重整程序並宣告其破產清算。2016年10月13日,建環公司管理人提起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之訴,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浙1021民初7201號民事判決,判令光大銀行溫嶺支行返還建環公司管理人2563430.83元及利息損失。光大銀行溫嶺支行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浙10民終360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月,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將德力奧公司等訴至溫嶺市人民法院。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德力奧公司等連帶償還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墊付款本金及利息等。
  德力奧公司遂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撤銷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及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終360號民事判決。
10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裁判結果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浙10民撤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浙民終3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10民撤2號民事判決;二、撤銷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終360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限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溫嶺支行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返還原告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人民幣2563430.83元,並從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利息損失」;三、改判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駁回原告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的其餘訴訟請求」為「駁回原告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四、駁回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2033號民事裁定:駁回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德力奧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若案涉匯票到期前建環公司未能依約將票款足額存入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帳戶,基於票據無因性以及光大銀行溫嶺支行作為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責任人,光大銀行溫嶺支行須先行向持票人兌付票據金額,然後再向出票人(本案即建環公司)追償,德力奧公司依約亦需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由於案涉匯票到期前,建環公司依約將票款足額存入了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帳戶,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向持票人兌付了票款,故不存在建環公司欠付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票款的問題,德力奧公司亦就無須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但是,由於建環公司破產管理人針對建環公司在匯票到期前向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帳戶的匯款行為提起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之訴,若建環公司破產管理人的訴求得到支持,德力奧公司作為建環公司申請光大銀行溫嶺支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人即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原案的處理結果與德力奧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當認定德力奧公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賈清林、楊春、王成慧)
1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指導案例152號
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訴汪薇、魯金英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權/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與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放棄其取回財產的權利,並大量減少債權,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對民事調解書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
1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與台安縣農村信用合作社黃沙坨信用社(以下簡稱黃沙坨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為汪薇經營的鞍山金橋生豬良種繁育養殖廠(以下簡稱養殖廠)在該信用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汪薇向擔保中心出具一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為借款人的債務提供反擔保。後因養殖廠及汪薇沒有償還貸款,擔保中心於2010年4月向黃沙坨信用社支付代償款2973197.54元。2012年擔保中心以養殖廠、汪薇等為被告起訴至鐵東區人民法院,要求養殖廠及汪薇等償還代償款。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作出判決:(一)汪薇於該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擔保中心代償銀行欠款2973197.54元及銀行利息;(二)張某某以其已辦理的抵押房產對前款判項中的本金及利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三)駁回擔保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汪薇將養殖廠轉讓給魯金英,轉讓費450萬元,約定合同簽訂後立即給付163萬餘元,餘款於2011年12月1日全部給付。如魯金英不能到期付款,養殖廠的所有資產仍歸汪薇,首付款作違約金歸汪薇所有。合同簽訂後,魯金英支付了約定的首付款。汪薇將養殖廠交付魯金英,但魯金英未按約定支付剩餘轉讓款。2014年1月,鐵東區人民法院基於擔保中心的申請,從魯金英處執行其欠汪薇資產轉讓款30萬元,將該款交給了擔保中心。
  汪薇於2013年11月起訴魯金英,請求判令養殖廠的全部資產歸其所有;魯金英承擔違約責任。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汪薇與魯金英簽訂的《資產轉讓合同書》合法有效,魯金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餘款構成違約。據此作出(2013)鞍民三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1.魯金英將養殖廠的資產歸還汪薇所有;2.魯金英賠償汪薇實際損失及違約金1632573元。其中應扣除魯金英代汪薇償還的30萬元,實際履行中由汪薇給付魯金英30萬元。魯金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二審期間,汪薇和魯金英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作出(2014)遼民二終字第00183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調解協議主要內容為養殖廠歸魯金英所有,雙方同意將原轉讓款450萬元變更為3132573元,魯金英已給付汪薇1632573元,再給付150萬元,不包括魯金英已給付擔保中心的30萬元等。
  魯金英依據調解書向擔保中心、執行法院申請迴轉已被執行的30萬元,擔保中心知悉汪薇和魯金英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及調解書內容,隨即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結果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遼民撤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遼民二終字第00183號民事調解書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二、被告魯金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金橋生豬良種繁育養殖廠的資產歸還被告汪薇所有;三、被告魯金英已給付被告汪薇的首付款1632573元作為實際損失及違約金賠償汪薇,但應從中扣除代替汪薇償還擔保中心的30萬元,即實際履行中由汪薇給付魯金英30萬元。魯金英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62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民撤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民撤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駁回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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