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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3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雖然擔保中心與汪薇之間基於貸款代償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汪薇和魯金英之間因轉讓養殖廠形成的買賣合同關係屬兩個不同法律關係,但是,汪薇係為創辦養殖廠與擔保中心形成案涉債權債務關係,與黃沙坨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的主體亦為養殖廠,故汪薇和魯金英轉讓的養殖廠與擔保中心對汪薇債權的形成存在關聯關係。在汪薇與魯金英因養殖廠轉讓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時,擔保中心對汪薇的債權已經生效民事判決確認並已進入執行程序。在該案訴訟及判決執行過程中,鐵東區人民法院已裁定凍結了汪薇對養殖廠(投資人魯金英)的到期債權。魯金英亦已向鐵東區人民法院確認其欠付汪薇轉讓款及數額,同意通過法院向擔保中心履行,並已實際給付了30萬元。鐵東區人民法院也對養殖廠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凍結,並向養殖廠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故汪薇與魯金英因養殖廠資產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變化與上述對汪薇財產的執行存在直接牽連關係,並可能影響擔保中心的利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本案汪薇和魯金英系在訴訟中達成以3132573元交易價轉讓養殖廠的協議,該協議經人民法院作出(2014)遼民二終字第00183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擔保中心認為汪薇與魯金英該資產轉讓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卻無法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故本案擔保中心與汪薇之間雖然屬於債權債務關係,但基於擔保中心對汪薇債權形成與汪薇轉讓的養殖廠之間的關聯關係,法院對汪薇因養殖廠轉讓形成的到期債權在訴訟和執行程序中採取的保全和執行措施使得汪薇與魯金英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結果對擔保中心利益產生的影響,以及擔保中心主張受損害的民事權益因(2014)遼民二終字第00183號民事調解書而存在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提起撤銷權訴訟障礙等本案基本事實,可以認定汪薇和魯金英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結果與擔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擔保中心有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董華、萬挺、武建華)
1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4
指導案例153號
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鄭耀南、遠東
(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
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佈)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財產處分行為
  裁判要點
  債權人對確認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在出現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時,應當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生效裁判損害其民事權益,提起訴訟的六個月期間開始起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1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4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鄭耀南訴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廈門公司)借款糾紛一案。2003年6月2日,該院作出(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遠東廈門公司共結欠鄭耀南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23129527.72元,之後的利息鄭耀南自願放棄;如果遠東廈門公司未按還款計劃返還任何一期欠款,鄭耀南有權要求提前清償所有未返還欠款。遠東廈門公司由在香港註冊的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遠東公司)獨資設立,法定代表人為張瓊月。雷遠思為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瓊月與雷遠思同為香港遠東公司股東、董事,各持香港遠東公司50%股份。雷遠思曾向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該院於2003年8月19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2003)閩民初字第2號案件依法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福建省公安廳出具《犯罪線索移送函》,認為鄭耀南與張瓊月涉嫌惡意串通侵佔遠東廈門公司資產,進而損害香港遠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2015年4月8日,鄭耀南與高某珍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並進行了公證,約定把(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高某珍;截止協議簽訂之日,債權轉讓的對價已支付完畢;協議簽署後,高某珍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遠東廈門公司主張上述全部債權權益,享有合法的債權人權益。2015年4月10日,遠東廈門公司聲明知悉債權轉讓事宜。
  2015年12月2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對遠東廈門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於2016年3月15日向燕誠公司發出《遠東廈門公司破產一案告知函》,告知遠東廈門公司債權人查閱債權申報材料事宜,其中破產管理人目前接受的債權申報信息統計如下:1.……5.燕誠公司申報14158920元;6.高某珍申報312294743.65元;合計725856487.91元。如債權人在查閱債權申報材料後,對他人申報的債權有異議,請於3月18日前向破產管理人書面提出。
  燕誠公司以(2003)閩民初字第2號案件是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資產的虛假訴訟、影響其作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為由,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撤銷(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
  裁判結果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閩民撤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起訴。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885號民事裁定:一、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撤6號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1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4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六個月起訴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本案中,在遠東廈門公司有足夠資產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對燕誠公司債權的實現沒有影響;在遠東廈門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亦難以確定(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會對燕城公司的債權造成損害。但是,在遠東廈門公司因不能足額清償所欠全部債務而進入破產程序,燕誠公司、鄭耀南債權的受讓人高某珍均系其破產債權人,且高某珍依據(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申報債權的情況下,燕誠公司破產債權的實現程度會因高某珍破產債權所依據的(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而受到損害,故應認定燕誠公司在獲知遠東廈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信息後才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燕誠公司於2016年3月15日簽收破產管理人製作的有關債權人申報材料,其於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撤銷(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未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間。雖然燕誠公司時任總經理雷遠思於2003年7月就(2003)閩民初字第2號案件提出過申訴,但其系以香港遠東公司股東、董事以及遠東廈門公司董事、總經理的身份為保護遠東廈門公司的利益而非燕誠公司的債權提出的申訴,且此時燕誠公司是否因(2003)閩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而遭受損害並不確定,也就不存在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進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起算六個月起訴期間的問題。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旭光、周倫軍、馬東旭)
1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4
指導案例154號
王四光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山和豐置業
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佈)
  關鍵詞民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
  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1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5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中天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起訴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6)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和豐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設備轉讓款23萬元,中天公司可就春江花園B1、B2、B3、B4棟及B區16、17、24棟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後,中天公司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判決,該院裁定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2017年11月1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中天公司申請作出(2017)吉06執82號(之五)執行裁定,查封春江花園B1、B2、B3、B4棟的11××——××號商鋪。
  王四光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吉06執異87號執行裁定,駁回王四光的異議請求。此後,王四光以其在查封上述房屋之前已經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並佔有使用該房屋為由,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查封,停止執行王四光購買的白山市渾江區春江花園B1、B2、B3、B4棟的11××——××號商鋪。
  2013年11月26日,和豐公司(出賣人)與王四光(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吉林省白山市星泰橋北的土地使用權,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春江花園;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買受人按其他方式按期付款,其他方式為買受人已付清總房款的50%以上,剩餘房款10日內通過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清;出賣人應當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約定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商品房預售的,自該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產權處申請登記備案。
  2014年2月17日,貸款人(抵押權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王四光、抵押人王四光、保證人和豐公司共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抵押人願意以其從售房人處購買的該合同約定的房產的全部權益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償還該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擔保。2013年11月26日,和豐公司向王四光出具購房收據。白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不動產檔案查詢證明顯示:抵押人王四光以不動產權證號為白山房權證白BQ字第××××××號,建築面積5339.04平方米的房產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設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2013年8月23日,涉案商鋪在產權部門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登記。2018年12月26日,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白山供電公司出具歷月電費明細,顯示春江花園B1-4號門市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用電情況。
  白山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詢證明》載明:「經查詢,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B——1、2、3、4#樓在2013年8月23日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登記。沒有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因開發單位未到房屋產權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1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5
裁判結果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吉06民初12號民事判決:一、不得執行白山市渾江區春江花園B1、B2、B3、B4棟11××——××號商鋪;二、駁回王四光其他訴訟請求。中天建設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吉民終420號民事裁定:一、撤銷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6民初1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王四光的起訴。王四光對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39號民事裁定:一、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終420號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王四光在再審中的主張,本案再審審理的重點是王四光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文義,該條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案外人主張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並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認或至少不否認對方權利的前提下,對兩種權利的執行順位進行比較,主張其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的民事權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後者是從根本上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主張訴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存在。簡而言之,當事人主張其權益在特定標的的執行上優於對方的權益,不能等同於否定對方權益的存在;當事人主張其權益會影響生效裁判的執行,也不能等同於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根據王四光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請求和具體理由,並沒有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王四光提起案外執行異議之訴意在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如果一、二審法院支持王四光關於執行異議的主張也並不動搖生效判決關於中天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僅可能影響該生效判決的具體執行。王四光的執行異議並不包含其認為已生效的(2016)吉民初19號民事判決存在錯誤的主張,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二審法院認定王四光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排除執行的異議實質上是對上述生效判決的異議,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據此裁定駁回王四光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予以糾正。鑑於二審法院並未作出實體判決,根據具體案情,再審法院裁定撤銷二審裁定,指令二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余曉漢、張岱恩、仲偉珩)
1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5
指導案例155號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訴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佈)
  關鍵詞民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抵押權
  裁判要點
  在抵押權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記之前購買了抵押房產,享有優先於抵押權的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但不否認抵押權人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1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5
基本案情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湖南分公司)與懷化英泰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泰公司)、東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星公司)、湖南辰溪華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水泥公司)、謝某某、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32號判決),判決解除華融湖南分公司與英泰公司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由英泰公司向華融湖南分公司償還債務9800萬元及重組收益、違約金和律師代理費,東星公司、華中水泥公司、謝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未按期履行清償義務的,華融湖南分公司有權以英泰公司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3194.52平方米、2709.09平方米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英泰公司未按期履行第32號判決所確定的清償義務,華融湖南分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請強制執行。湖南高院執行立案後,作出拍賣公告擬拍賣第32號判決所確定華融湖南分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案涉房產。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懷化分行)以其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支付購房款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執行異議。該院於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執異75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建行懷化分行的異議請求。建行懷化分行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不得執行案涉房產,確認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建行懷化分行。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湘民初10號民事裁定: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的起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603號裁定:一、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10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1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5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進一步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可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明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符合「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這一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應為「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華融湖南分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原判決即第32號判決的主文內容是判決英泰公司向華融湖南分公司償還債務9800萬元及重組收益、違約金和律師代理費,華融湖南分公司有權以案涉房產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建行懷化分行一審訴訟請求是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確認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建行懷化分行,起訴理由是其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佔有案涉房產在辦理抵押之前,進而主張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建行懷化分行在本案中並未否定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抵押權,也未請求糾正第32號判決,實際上其訴請解決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權益與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所享有的抵押權之間的權利順位問題,這屬於「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的內容,應予立案審理。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高燕竹、奚向陽、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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