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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集锦

1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指导性案例197号
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次开庭/重新仲裁
  裁判要点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
1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基本案情
  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正共盈公司)诉称:实正共盈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纠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重新裁决的决定,该案目前尚未重新组庭,处于首次开庭前的阶段。两个案件程序相互独立,现在提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间应当被认定为首次开庭前,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案涉仲裁案件于2017年8月18日首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实正共盈公司当庭确认其对仲裁庭已经进行的程序没有异议,实正共盈公司已认可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案涉仲裁案件的管辖,其无权因案件进入重新仲裁程序而获得之前放弃的权利。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16年受理本案所涉仲裁案件。2017年8月18日,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在仲裁申请人陈述和固定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前,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异议”,本案申请人回答“没有异议”;在庭审结束时,本案申请人表示,“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没有异议。2018年3月2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作出后,实正共盈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由于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已同意重新仲裁,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应予终结。2020年2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案审查程序。
1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粤03民特249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实正共盈公司的申请。实正共盈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粤民终22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本案虽然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实正共盈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确认对仲裁程序无异议,其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仍具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实正共盈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驳回实正共盈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辜恩臻、潘晓璇、贺伟)
1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指导性案例19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1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阳分行)与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行岳阳分行将其办公大楼整体装修改造内部装饰项目发包给巴陵公司,同时在合同第15.11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012年9月10日,巴陵公司与刘友良签订《内部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巴陵公司将工行岳阳分行办公大楼整体装修改造内部装饰项目的工程内容及保修以大包干方式承包给刘友良,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及相关保证金。2013年7月23日,工行岳阳分行与巴陵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工行岳阳分行将其八楼主机房碳纤维加固、防水、基层装饰、外屏管道整修、室内拆旧及未进入决算的相关工程发包给巴陵公司。由于工行岳阳分行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7年7月4日,刘友良以工行岳阳分行为被申请人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8月7日,工行岳阳分行以其与刘友良未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仲裁管辖异议。2017年8月8日,岳阳仲裁委员会以岳仲决字〔2017〕8号决定驳回了工行岳阳分行的仲裁管辖异议。2017年12月22日,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岳仲决字〔2017〕696号裁决,裁定工行岳阳分行向刘友良支付到期应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工行岳阳分行遂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民特1号民事裁定,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7〕696号裁决。
1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民特1号民事裁定,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7〕696号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有关特定的无论是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的法律争议的全部或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仲裁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其集中体现了仲裁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本案中,工行岳阳分行与巴陵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5.11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工行岳阳分行与巴陵公司之间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但刘友良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并非工行岳阳分行与巴陵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刘友良与工行岳阳分行及巴陵公司之间均未达成仲裁合意,不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除非另有约定,刘友良无权援引工行岳阳分行与巴陵公司之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合同当事方主张权利。刘友良以巴陵公司的名义施工,巴陵公司作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仍然存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案件当事人之间并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合同仲裁条款“承继”情形,亦不构成上述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合同主体变更情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上述内容仅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视为实际施工人援引《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依据。综上,工行岳阳分行与刘友良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岳阳仲裁委员会基于刘友良的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工行岳阳分行与刘友良之间的工程款争议无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闾开海、宋红燕、苏洁)
1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指导性案例199号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比特币/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1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深圳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1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朱萍、梁乐乐、赵雪琳)
1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3
指导性案例200号
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
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快速仲裁/临时仲裁
  裁判要点
  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
  2.《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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