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197號
深圳市實正共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首次開庭/重新仲裁
裁判要點
當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當事人接受仲裁庭對案件的管轄權。雖然案件重新進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對同一糾紛進行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在重新仲裁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0條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