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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指導性案例197號
深圳市實正共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首次開庭/重新仲裁
  裁判要點
  當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當事人接受仲裁庭對案件的管轄權。雖然案件重新進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對同一糾紛進行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在重新仲裁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0條第2款
1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基本案情
  深圳市實正共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正共盈公司)訴稱:實正共盈公司與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的糾紛由深圳國際仲裁院於2020年2月20日作出重新裁決的決定,該案目前尚未重新組庭,處於首次開庭前的階段。兩個案件程序相互獨立,現在提起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間應當被認定為首次開庭前,一審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廣東省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辯稱:案涉仲裁案件於2017年8月18日首次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實正共盈公司當庭確認其對仲裁庭已經進行的程序沒有異議,實正共盈公司已認可深圳國際仲裁院對案涉仲裁案件的管轄,其無權因案件進入重新仲裁程序而獲得之前放棄的權利。一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經審理查明: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名深圳國際仲裁院,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於2016年受理本案所涉仲裁案件。2017年8月18日,仲裁庭進行開庭審理,在仲裁申請人陳述和固定仲裁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前,仲裁庭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已經進行的程序,是否有異議」,本案申請人回答「沒有異議」;在庭審結束時,本案申請人表示,「截止到目前為止對於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沒有異議。2018年3月29日,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該裁決作出後,實正共盈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由於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已同意重新仲裁,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程序應予終結。2020年2月26日,法院裁定終結該案審查程序。
1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0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粵03民特249號民事裁定,駁回申請人實正共盈公司的申請。實正共盈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粵民終221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視為當事人接受仲裁庭對案件的管轄權。本案雖然進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為同一糾紛,實正共盈公司在仲裁過程中未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並確認對仲裁程序無異議,其行為在重新仲裁過程中仍具有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一審法院不應受理實正共盈公司提出的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裁定駁回實正共盈公司的申請,並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辜恩臻、潘曉璇、賀偉)
1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指導性案例198號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分行與劉友良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協議/實際施工人
  裁判要點
  實際施工人並非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亦未與發包人、承包人訂立有效仲裁協議,不應受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議約束。實際施工人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後,發包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
1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岳陽分行)與湖南巴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陵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行岳陽分行將其辦公大樓整體裝修改造內部裝飾項目發包給巴陵公司,同時在合同第15.11條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岳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2012年9月10日,巴陵公司與劉友良簽訂《內部項目責任承包合同書》,巴陵公司將工行岳陽分行辦公大樓整體裝修改造內部裝飾項目的工程內容及保修以大包幹方式承包給劉友良,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及相關保證金。2013年7月23日,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又簽訂了《裝飾安裝工程施工補充合同》,工行岳陽分行將其八樓主機房碳纖維加固、防水、基層裝飾、外屏管道整修、室內拆舊及未進入決算的相關工程發包給巴陵公司。由於工行岳陽分行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2017年7月4日,劉友良以工行岳陽分行為被申請人向岳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7年8月7日,工行岳陽分行以其與劉友良未達成仲裁協議為由提出仲裁管轄異議。2017年8月8日,岳陽仲裁委員會以岳仲決字〔2017〕8號決定駁回了工行岳陽分行的仲裁管轄異議。2017年12月22日,岳陽仲裁委員會作出岳仲決字〔2017〕696號裁決,裁定工行岳陽分行向劉友良支付到期應付工程價款及違約金。工行岳陽分行遂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民特1號民事裁定,撤銷岳陽仲裁委員會岳仲決字〔2017〕696號裁決。
1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1
裁判結果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民特1號民事裁定,撤銷岳陽仲裁委員會岳仲決字〔2017〕696號裁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自願將他們之間業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有關特定的無論是契約性還是非契約性的法律爭議的全部或特定爭議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依據,是仲裁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其集中體現了仲裁自願原則和協議仲裁製度。本案中,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5.11條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岳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之間因工程款結算及支付引起的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但劉友良作為實際施工人,其並非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劉友良與工行岳陽分行及巴陵公司之間均未達成仲裁合意,不受該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除非另有約定,劉友良無權援引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之間《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合同當事方主張權利。劉友良以巴陵公司的名義施工,巴陵公司作為《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仍然存在並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案件當事人之間並未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合同仲裁條款「承繼」情形,亦不構成上述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合同主體變更情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雖然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且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上述內容僅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訴權以及發包人承擔責任的範圍,不應視為實際施工人援引《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依據。綜上,工行岳陽分行與劉友良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岳陽仲裁委員會基於劉友良的申請以仲裁方式解決工行岳陽分行與劉友良之間的工程款爭議無法律依據。實際施工人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後,發包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閭開海、宋紅燕、蘇潔)
1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指導性案例199號
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比特幣/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點
  仲裁裁決裁定被申請人賠償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屬於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
1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以下簡稱雲絲路企業)、高哲宇、李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雲絲路企業將其持有的深圳極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驅公司)5%股權以55萬元轉讓給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30萬元股權轉讓款,高哲宇直接向雲絲路企業支付25萬元股權轉讓款,同時高哲宇將李斌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比特幣全部歸還至李斌的電子錢包。該協議簽訂後,高哲宇未履行合同義務。
  雲絲路企業、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要請求為:變更雲絲路企業持有的極驅公司5%股權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股權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歸還與比特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仲裁庭參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比特幣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決,變更雲絲路企業持有的極驅公司5%股權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股權轉讓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高哲宇向李斌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高哲宇認為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8)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
1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同時從防範金融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上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幣等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穩定。涉案仲裁裁決高哲宇賠償李斌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朱萍、梁樂樂、趙雪琳)
1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3
指導性案例200號
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請承認
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快速仲裁/臨時仲裁
  裁判要點
  仲裁協議僅約定通過快速仲裁解決爭議,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不屬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以採用臨時仲裁不符合仲裁協議約定為由,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該臨時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
  2.《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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