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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指導性案例252號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指定執行/執破銜接

  執行實施要點

  1.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別立案執行,由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便於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的,可以將案件指定至具有破產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推進執破銜接。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浙江蕭山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髮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銀髮支行)與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調解書進行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約人民幣1億元(幣種下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曾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義務。經某銀行銀髮支行申請,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29日立案恢復執行,繼續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車輛、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並啟動對被查封財產的評估程序。某銀行銀髮支行對前述被查封的廠房享有抵押權。

  2021年8月,因行政區劃調整,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所在地從杭州市蕭山區劃入杭州市錢塘區。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3件涉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但因公司財產均被蕭山區人民法院查封,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錢塘區人民法院又陸續受理上百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於在行政區劃調整前,有28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主要資產亦被蕭山區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正在處置過程中,導致錢塘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勞動爭議系列執行案件陷入僵局。

  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關聯企業總負債40億餘元,已資不抵債,並已向錢塘區人民法院申請預重整。

  為「一攬子」解決該系列案件執行問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將蕭山區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的上述28件案件指定由錢塘區人民法院統一執行。

  錢塘區人民法院出於執破銜接的工作考慮,對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案件開展全盤梳理,並召集被執行人、債權人代表、職工代表座談。經調查,該公司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行業前景較好,潛在償債能力較強,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

  執行結果

  2024年1月22日,錢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申2號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在重整程序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企業依法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對職工工資在內的7000餘萬元債權清償進行安排,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24年6月18日,錢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1-6號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關聯企業的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中,被執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又向人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穩妥辦理系列執行案件,如何協調執行程序與預重整程序的關係,需作特殊考量。

  其一,以指定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的方式有效推進執行工作。通過指定執行,將原屬不同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同一被執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個人民法院執行,能夠有效解決因多頭執行、強制措施重疊、執行思路不一導致的「執行難」等問題。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主要債務及抵押權債務的多個案件在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因行政區劃調整,後有多起勞動爭議案件在錢塘區人民法院執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向錢塘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預重整的申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錢塘區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有關系列案件,可以整合資源,在保障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統籌預重整階段的協商談判,幫助被執行企業擺脫困境、實現重生,更好地實現涉企執行案件的清理與市場主體的有效救治。

  其二,暢通執破銜接機制,助力企業再生。對於經營困難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可以通過加強立審執協調等措施,分類施策,推進執破銜接。對於資不抵債且確無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業,依法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及時進行出清;對於一些有潛力、有前景的企業,應當盡力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幫助企業化解危機。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雖然已經資不抵債,但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行業前景較好,潛在償債能力較強,具有挽救價值,有關預重整方案也已經得到多數債權人支持,具備重整可能。依法適用破產重整,不僅有助於該公司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債權實現的綜合成本,有利於實現最佳辦案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1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9

指導性案例253號

  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某水質淨化有限公司、丘某炎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指定執行/執行和解

  執行實施要點

  1.因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等因素導致執行工作不能有效推進,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更便於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指定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2.被執行的財產涉及民生工程,且需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聯動,引導各方達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協議,保留必要資金維持民生工程正常運轉。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某實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惠州市某水質淨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某淨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1041萬餘元(幣種下同)及相應利息。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分期付款調解協議並經民事調解書確認。因惠州某淨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義務,惠州某實業公司向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惠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財產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內有少量存款,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註冊地位於惠州市惠陽區,被執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記的四處不動產亦均位於惠州市惠陽區。惠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及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動產。經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經調查核實,被執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記的四處不動產均設立了抵押權,且不動產的價值明顯不足以覆蓋抵押權人的債權,對其拍賣屬無益處置;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承接政府污水處理工程,負責惠陽區淡水城區60%的污水處理,享有應收工程款的債權。該工程款由惠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惠陽區住建局)按月分期支付到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已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但案外人惠州某商業銀行惠陽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惠陽支行)對上述應收工程款享有質押權。被執行人用接收的工程款維持企業經營、推進污水處理工程,並按月償還質押權人某銀行惠陽支行的債權。在惠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惠州某淨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賬戶後,申請執行人惠州某實業公司多次申請強制執行該工程款。惠陽區住建局認為,若強制執行該工程款,將直接影響企業污水處理工程進度,進而影響淡水城區近20萬居民的正常生活,亦會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為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保護當地的生態環境,維護質押權人合法權益,惠陽區人民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質押權人進行協商,引導雙方當事人於2023年7月達成執行和解。和解協議約定:在保障惠州某淨化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確保相關污水處理項目正常建設及質押權人債權按月受償的前提下,由惠陽區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扣劃惠州某淨化公司銀行賬戶內的應收工程款共計967萬元,並發還給惠州某實業公司;惠州某實業公司同意放棄對利息的追償,並同意解除對惠州某淨化公司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和丘某炎名下不動產的查封。

  執行結果

  2023年10月,惠州某實業公司收到最後一筆款項,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本案以執行完畢結案。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在外地,且涉及民生工程,為保障執行工作順利推進、穩妥開展,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統籌協調。

  其一,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更有利於推進執行工作的,可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為更加有效推進執行工作、保障勝訴人合法權益,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惠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被執行的財產均在惠陽區,遂報請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出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的考慮,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由惠陽區人民法院執行。

  其二,被執行的財產涉及民生工程的,人民法院應當妥善處理。本案中,惠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的工程款涉及當地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強制執行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工程項目進度,進而影響當地居民正常生活乃至生態環境。惠陽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屬地法院優勢,一方面積極協調住建部門配合法院推進案款執行工作,另一方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質押權人進行協商,釋法明理,引導各方尋求利益平衡點,最終達成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協議。

  通過指定執行並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本案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為被執行企業爭取了發展空間,同時保障了有關民生工程順利推進,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8條

1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9

指導性案例254號

  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財產保全扣劃實施/自動履行/審執銜接

  執行實施要點

  裁判生效後、立案執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劃其已被保全的款項用於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於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劃裁定;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在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某健康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體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廈門某健康公司的申請,於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體育公司價值人民幣27萬餘元(幣種下同)的財產,其中19萬餘元系銀行賬戶資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福建某體育公司向廈門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萬元款項。隨後,福建某體育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示願意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並以保全賬戶資金足以履行債務且無其他周轉資金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劃其保全賬戶內的資金用於清償案涉債務。廈門某健康公司對此履行方式無異議。

  經查,福建某體育公司無其他涉及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劃申請不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海滄區人民法院依法准許福建某體育公司的申請,並作出扣劃裁定,裁定載明本案財產保全實施情況、調解書履行內容和期限、當事人申請及保全賬戶已控制資金等情況。

  執行結果

  海滄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閩0205民初4139號民事裁定:劃撥、提取福建某體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銀行賬戶資金共計7.5萬元。2024年10月29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保全案件對福建某體育公司被保全賬戶實施扣劃,將全部款項發放給廈門某健康公司,並向福建某體育公司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對於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後、立案執行前,可以依法對該款項作出扣劃裁定(以下簡稱為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這種措施可以使債權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儘快實現債權,債務人亦可在不產生執行成本和不影響徵信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符合雙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在操作中需要強化審執協同,並注意防範可能存在的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其一,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有利於充分發揮財產保全的制度功能。財產保全制度系通過限制被保全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實現對債權人訴訟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於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財產保全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於實現對被保全人財產的控制,而非處分。受保全措施性質所限,以往,即便債務人願意主動將保全財產用於償還債務,通常也只能採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後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待判決生效後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後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事實上,被保全人自願履行並申請人民法院扣劃保全款項,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於推動生效法律文書的自動、及時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於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節省執行成本,因此,執行立案前,對被保全人申請扣劃保全款項用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准許並扣劃被保全人相應款項。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其二,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個別清償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風險。當事人申請在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的,應當向其釋明虛假訴訟等惡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提交承諾書;受理當事人申請後,要主動檢索、核查債務人涉訴涉執案件情況,若發現債務人有其他涉訴案件或者執行案件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審慎決定是否採取相關保全扣劃措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1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5號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抗拒執行/風險預告/自動履行

  執行實施要點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風險預告,告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號民事判決:明某騰空、返還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並支付相應房屋佔用費、物業費等。宣判後,明某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終58號民事判決:維持騰空、返還房屋的判項,同時對房屋佔用費、物業費等數額作出調整。判決生效後,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21年5月20日向麥積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7日向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知其限期騰退案涉房屋,並支付執行款。期限屆滿,明某拒不騰退。後麥積區人民法院又張貼騰房公告,責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騰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合執行,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引起數十名群眾圍觀,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為維護執行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麥積區人民法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以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發出「懲戒警告」,告知其拒不騰退房屋的行為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騰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會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將明某投入的天然氣安裝費折抵部分房屋佔用費。

  執行結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將案涉房屋騰空並移交給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後的房屋佔用費、物業費等。2021年10月21日,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執732號結案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處理的關鍵在於採取何種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其一,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規範執行,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據此,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並視情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的手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治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其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注重規範文明執行。強制執行應當公平、合理、適當,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行。本案中,明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不配合騰退案涉房屋,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對抗人民法院執行,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人民法院基於規範文明執行的考慮,向被執行人發出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預先告知明某,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明某雖然前期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但在被預告法律風險後,出具履行承諾,並在指定的日期前騰空並移交案涉房屋、支付相關費用,綜合考量其情節,不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該執行工作方法有力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1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6號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大量車位/業主優先/分零拍賣

  執行實施要點

  人民法院處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大量車位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綜合考量所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零拍賣等處置方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442號民事判決: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建築公司)向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實業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33.05萬元(幣種下同)及相應資金佔用費126.69萬元;潘某對重慶某建築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被執行人重慶某建築公司、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某實業公司於2022年3月18日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了被執行人潘某名下位於重慶市江北區某小區的車位,共計73個。案涉車位所在的小區建成於2004年,小區有5棟樓房,共計445套住房,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案涉73個車位均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處於承租人租賃使用狀態。案涉車位由被執行人潘某於2009年一次性購買取得。潘某目前並非小區業主。車位被查封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重慶某實業公司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處置。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為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同時確保案涉車位能夠順利拍賣成交,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決定,在車位整體拍賣和分零拍賣兩種處置方式中優先採用分零拍賣的處置方式,並在具體實施方案上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而言:(1)針對小區業主開展拍賣,每戶業主只能競買一個車位。若仍有車位流拍的,針對不特定競買人再次開展拍賣;(2)作為車位承租人的業主符合競拍資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對租用車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執行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渝0192執737號之八執行裁定,對73個車位進行拍賣。在針對小區業主的拍賣過程中,案涉車位成交61個,成交均價為8.53萬元,剩餘車位在針對不特定競買人拍賣過程中全部成交,成交均價為8.46萬元。成交後,人民法院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完成相應車位的過戶手續。拍賣案款扣除相應稅費後,已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依法規範執行的關鍵在於如何處置案涉大量車位。

  其一,車位的處置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體現了對業主權益予以優先保護的立法價值取向。本次司法處置涉及大量車位,應當根據上述立法精神,綜合考量案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處置方案,既要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民法典相關規定精神,依法保障大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其二,關於對案涉車位進行整體拍賣還是分零拍賣的問題。本案中,小區的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車位緊張,且擬拍賣車位均處於由小區業主租賃使用狀態。從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案涉車位的處置宜採取分零拍賣的方式。如果進行整體處置,通常只有一個競買人競買成功,即便該競買人是業主,也將導致大量車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難以得到保障,大量無車位業主的購買車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其三,關於競買人範圍和順序的問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僅包括業主對車位享有優先購買、優先承租以及優先使用等權利,還蘊含當業主的合理需求未被滿足時,不能將車位任意處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當然,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基礎上,應當準許將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既有利於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對被執行人權益造成不必要影響。因此,在具體拍賣環節上,優先由小區業主參與競買,拍賣流程結束後,有流拍車位的,再針對業主以外的不特定競買人開展競拍,兼顧保護小區業主、勝訴當事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6條

1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6

指導性案例257號


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建設項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應當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係。建設項目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已經採取針對性保護措施最大程度預防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案涉水電站由某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水電公司)開發建設,總投資約人民幣81.5億元,開發河段屬於我國特有物種川陝哲羅鮭的棲息地。川陝哲羅鮭是長江上游的珍稀瀕危魚類,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2010年9月,某水電公司委託勘測設計機構對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2016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作出《關於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以下簡稱《環評批覆》),原則同意《環評報告》,指出案涉水電站所在河段是川陝哲羅鮭的重要棲息地,要求嚴格落實《環評報告》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最大程度減緩不良影響,並對棲息地保護、過魚措施、增殖放流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2018年5月案涉水電站項目經依法批准開工建設,2021年11月實施截流,至本案審理時水電站大壩尚在建設中。


某水電公司根據《環評報告》《環評批覆》要求,開展了以下工作:(1)棲息地保護方面,編制《魚類棲息地生境保護總體規劃實施方案》並經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同意實施;開展川陝哲羅鮭資源及重要生境分佈的科學調查;完成棲息地生境保護區標誌性設施建設並撥付保護區建設及運行資金。(2)人工增殖放流方面,開展川陝哲羅鮭全人工繁殖技術、苗種規模化培育相關技術研究,並取得國家專利;建成運行川陝哲羅鮭增殖放流站,完成三次人工放流。(3)過魚設施方面,完成前期升魚機、集運魚系統等過魚設施設計和準備工作。與之同時,在兩個川陝哲羅鮭馴養基地持續開展人工繁殖工作。


2021年,某水電公司及其委託承建單位因隨坡棄渣、未按時建成魚類增殖放流站、未建設危險廢物暫存間等分別被行政處罰。有關行政機關要求,某水電公司及其委託承建單位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險廢物暫存間的整改,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隨坡棄渣違法行為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魚類增殖放流站建設。其後,某水電公司及其委託承建單位均在《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並通過監管驗收。


2021年12月,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昌平某環境研究所)認為某水電公司建設案涉水電站,影響川陝哲羅鮭生存,破壞極危物種棲息地,損害生物多樣性,向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水電公司停止建設、賠償損失、改變項目選址、賠禮道歉等。


審理期間,人民法院經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果。


啊啊是谁都对

裁判結果


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1)川32民初28號民事判決:駁回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川民終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發展經濟不能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竭澤而漁,生態環境保護也不是捨棄經濟發展而緣木求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和第四條明確了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體現了協調發展原則。本案中,某水電公司作為案涉項目建設單位,其利用當地豐富的水能資源發電,符合國家因地制宜開發水能、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要求,契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民眾生存發展的需求,符合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國家政策,依法應予支持。但案涉水電站建設同樣也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政策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預防或者減輕對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的損害或者重大損害風險,統籌兼顧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一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依法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昌平某環境研究所雖然提供了某水電公司及其委託承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的相應證據,但結合當地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後監管情況,某水電公司及其委託承建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已整改到位並通過監管驗收。同期人工繁殖工作在川陝哲羅鮭兩個馴養基地持續開展,增殖放流站建設滯後並未影響增殖放流工作正常開展。且後續某水電公司沒有再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被行政處罰。昌平某環境研究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水電站建設行為已經對川陝哲羅鮭棲息地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後果,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是否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其一,案涉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且已將川陝哲羅鮭保護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據此,對於水電站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能開工建設,並採取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本案中,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符合法律規定,經原環境保護部批準的《環評報告》合法、有效。特別是,《環評報告》《環評批覆》已將川陝哲羅鮭作為案涉水電站環境影響的重要敏感保護對象進行了專門的環境分析、影響預測與評價,制定了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案涉水電站在依法取得《環評批覆》的前提下,經審批後開工建設,並採取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有效對策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案涉建設項目採取了有效預防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措施。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確立了「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要求在環境資源利用行為實施前和實施中採取綜合手段,防止環境資源利用行為導致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現象發生。而環境影響評價也不僅僅是評估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更是重在採取針對性措施,最大程度預防或者減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本案中,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根據《環評報告》《環評批覆》的要求,對棲息地保護、過魚措施、增殖放流等採取針對性措施,並開展川陝哲羅鮭人工繁殖工作。某水電公司已委託相關單位完成了升魚機、集運魚系統等過魚設施的設計工作,符合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要求;持續開展人工繁殖技術研究工作,成功實現川陝哲羅鮭全人工繁殖,並按要求採取了棲息地保護和增殖放流等措施。某水電公司所採取的針對性保護措施進一步推動了川陝哲羅鮭的科學研究進度,擴大了保護範圍、加強了保護力度,有利於川陝哲羅鮭的物種生存及生境保護。


綜上,昌平某環境研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水電公司的建設行為對川陝哲羅鮭及周邊生態環境具有造成損害的重大風險,依法駁回昌平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昌平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但某水電公司的後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並不因本案判決而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更加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繼續按《環評批覆》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確保各項環保措施按時序進度要求落實到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第2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18條

1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7

導性案例258號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不作為/連帶責任/禁止令/先予執行


裁判要點


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將相關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2.因兩個以上依法負有消除環境污染風險義務的民事主體均未履行相應義務造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各民事主體就消除危險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禁止令、先予執行等措施,及時消除環境污染風險。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某人民醫院)與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作設立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腫瘤醫院)。2008年12月,某腫瘤醫院從國外引進伽馬刀醫療設備一套,並於2010年7月19日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2013年,某人民醫院與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以下簡稱九某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約定將案涉醫療設備租借給九某醫院,租借期為五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九某醫院按租借設備毛收入計提收益,不分擔成本,毛收入剩餘部分歸某人民醫院。某人民醫院承擔租借設備相關開支及運營成本,負責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許可證件。2016年7月27日,九某醫院與某人民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終止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7月31日起提前終止履行醫療設備租借協議,協議終止後2個月內某人民醫院將案涉醫療設備搬離。合作期間,某人民醫院未依約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也未辦理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向某人民醫院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幣1982533.10元(幣種下同)。合作終止後,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案涉醫療設備進行依法處置,一直閒置於九某醫院處。某腫瘤醫院已停業多年,無力承擔處置費用,且與實際使用人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就處置責任承擔產生紛爭,導致案涉醫療設備未能依法處置,存在環境污染風險。


2021年12月,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給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案涉醫療設備未及時依法處置,造成環境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於2022年5月30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某腫瘤醫院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因當地環境資源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立案受理後,為防止案涉醫療設備處置不當產生污染,依法作出生態環境保護禁止令,責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經法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准許,不得擅自處置案涉醫療設備。


裁判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魯71民初64號民事判決:一、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共同支付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該款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法院指定賬戶;二、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宣判後,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先予執行到位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290萬元。該款項全部用於案涉設備退役處置,在案件審結前依法處置完畢,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魯民終143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即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變更第一項,明確為: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連帶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消除案涉醫療設備污染環境風險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中的「損害」,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履行風險管控義務,每一個侵權行為都足以導致環境污染危險的發生,應當依據民法典上述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從侵權行為來看,案涉醫療設備長期閒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專門從事該類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而不能放任不管。某腫瘤醫院作為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案涉醫療設備使用人,對該醫療設備依法負有安全防護和閒置處置的法定義務。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依法辦理變更許可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案涉醫療設備,其作為實際使用人對案涉醫療設備閒置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風險,亦負有消除危險的義務。上述主體不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行為,相互獨立,均有過錯,屬於分別實施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


其二,從損害後果來看,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不依法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行為,導致產生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屬於造成同一現實危險的情形。特別是,案涉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風險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和難以修復等特徵。基於此,當侵害正在進行中或者實際損害後果尚未最終發生時,即應給予有效救濟。就本案而言,案涉特種醫療設備未得到及時依法處置,可以認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其三,從因果關係來看,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中的任何一個侵權人若能積極履行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義務,都足以避免環境污染危險的發生。反之,上述主體各自不依法處置的侵權行為,都足以導致案涉醫療設備產生污染環境危險的後果。


綜上,消除案涉醫療設備潛在危險的290萬元費用,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基於案涉醫療設備風險的危害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並在二審審理中裁定先予執行處置費用,及時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17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0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法釋〔2021〕22號)第1條

1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7

指導性案例259號


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鋼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撤訴審查


裁判要點


1.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原告關於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責任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的,方可裁定準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原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是指原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生態環境部通報江蘇某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鋼集團)百萬噸鋼渣堆放問題,其子公司廠區內的鋼渣貯存場未嚴格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要求進行設計,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等,存在較大環境污染風險。同時,江蘇某鋼集團還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豐臺某環境研究所)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江蘇某鋼集團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江蘇某鋼集團:1.停止侵害,立即停止煙塵廢氣等超標排放,停止違規堆放廢渣廢物等損害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2.賠禮道歉,對持續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在全國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3.消除危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煙塵廢氣對大氣環境及廢渣廢物對長江水環境等公共利益的環境風險;4.賠償損失,賠償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5.承擔本案檢驗、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差旅費等費用;6.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豐臺某環境研究所以人民政府可能就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為由,於2019年4月19日申請撤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豐臺某環境研究所的撤訴理由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遂於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之一民事裁定:不准許豐臺某環境研究所撤訴。


2019年10月1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致函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經蘇州市人民政府授權辦理江蘇某鋼集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現已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就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結果,可能影響本案的審理,遂於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之二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經評估,江蘇某鋼集團案涉污染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40349639.59元。2020年12月5日,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並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於2019年6月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受理江蘇省內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申請司法確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鋼渣導致的土壤污染損害已經得到有效修復,地下水污染危險消除,大氣污染損害賠償到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能夠達到修復生態環境及彌補生態環境損害的效果,協議中確定的責任機制能夠保障該協議得到履行,遂於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蘇01民特64號民事裁定,確認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於2020年12月5日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2021年2月23日,豐臺某環境研究所以案件經過當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達成賠償協議為由第二次申請撤訴。


裁判結果


鑑於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5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民事裁定:准許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撤訴。

啊啊是谁都对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豐臺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是否已經全部實現,其撤訴申請是否應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訴訟標的涉及環境公共利益,原告行使撤訴權必須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對於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審查,確認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予准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使原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本案審理過程中,豐臺某環境研究所因獲知人民政府可能就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遂於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尚未得到實際解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豐臺某環境研究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得到全部實現,如准許原告撤訴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裁定不予准許撤訴。


此後,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作為蘇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府磋商工作辦理機構,與江蘇某鋼集團經磋商就案涉污染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協議內容依法進行了公告。2021年6月4日,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民特64號民事裁定確認,上述協議合法有效。其間,豐臺某環境研究所於2021年2月23日第二次申請撤訴。


經審查,江蘇某鋼集團已就案涉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整改,經鑑定評估和蘇州市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小組審核,確認污染問題已整治達標。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江蘇某鋼集團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後得到全部實現。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的「原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應當理解為原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本案中,原告關於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差旅費等為訴訟支出的費用及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僅涉及原告自身利益,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在該訴訟請求實現前,原告申請撤訴屬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豐臺某環境研究所第二次申請撤訴的事由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5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5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22條、第26條、第27條

1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8

指導性案例260號


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和解協議/實質審查/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點


1.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就生態環境修復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協議的內容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調解書。


2.人民法院在對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進行審查時,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審查協議是否約定具體的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等內容,評估協議的履行能否實現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消除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目的。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某鋁業公司)自2006年起陸續將從鋁土礦提煉氧化鋁排出的工業固體廢物赤泥堆存在山西省原平市某赤泥庫。該赤泥庫總佔地面積1840畝,總庫容1664.3萬立方米。赤泥具有強鹼性和強腐蝕性,長期露天堆放,表面乾燥以後在風季形成揚塵,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並對僅距1公里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形成較大威脅。201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環境保護局認定山西某鋁業公司的赤泥庫存在粉塵污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由於技術迭代升級,案涉赤泥庫已不再使用,依法應當封場閉庫,否則可能引發潰壩等地質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周邊生態環境存在風險。


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朝陽某環境研究所)以該赤泥庫給周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對山西某鋁業公司赤泥庫赤泥危害性進行確認,並立即採取封場等措施,消除對周邊環境的危害和危險。


審理過程中,山西某鋁業公司與朝陽某環境研究所經協商於2017年1月18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一、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依法、依規採取措施,確保赤泥庫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二、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每年用於企業環境治理,環保人員培訓,污染防治,環保設施的投資、運行維護、物料消耗,赤泥庫綜合治理等與環保相關的費用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幣種下同)。三、協議生效後,山西某鋁業公司承諾拿出300萬元,在兩個月內設立專門賬戶,作為赤泥庫專項環保治理資金,以保障赤泥庫的環境治理等。赤泥庫的治理不限於該專項環保治理資金。四、山西某鋁業公司自願接受朝陽某環境研究所的監督,監督期限為自協議生效次日起三年。五、山西某鋁業公司承擔朝陽某環境研究所本案代理律師費。六、訴訟費用由山西某鋁業公司承擔。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綜合考量案涉赤泥庫規模、危害後果、已有的防塵措施及和解協議擬採取的措施,不封場不能根治赤泥庫的污染問題,無法達到修復生態環境的效果,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不能確認和解協議,不予出具調解書。鑑於赤泥庫封場工程是世界性技術難題,國內此前尚無同等規模赤泥庫封場經驗,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技術專家對案涉赤泥庫進行現場勘察,就能否封場進行充分論證,引導雙方當事人以消除生態環境風險為目的,就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等進行重新協商。


2018年11月16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山西某鋁業公司與朝陽某環境研究所達成調解協議:一、由山西某鋁業公司按照安全生產監督行政部門等國家機關要求,在調解協議生效後五年內完成赤泥庫的封場工作,每年至少以書面形式向朝陽某環境研究所通報1次調解協議履行情況,並報告人民法院。二、封場期間山西某鋁業公司按規定採取環境污染防範措施,繼續採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嚴格執行相關行政部門批准、認可、備案的可研報告和設計方案中的生態環保要求,防範地下水、土壤、大氣污染;每年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赤泥庫周邊環境(地下水、大氣)質量檢測不少於2次並出具檢測報告。三、山西某鋁業公司自行籌集封場項目所需全部資金,預計工程費用為1.5億元。四、出現不能封場的自然原因、社會原因、技術原因、第三方原因等時,山西某鋁業公司應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及朝陽某環境研究所,待原因消除後繼續完成封場工作,工期順延;如山西某鋁業公司明確表示不封場或逾期封場,朝陽某環境研究所可申請人民法院扣劃或者凍結山西某鋁業公司的剩餘工程費(總額以1.5億元為限),並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招標方式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封場工作,所需費用以扣劃或者凍結的工程費直接支付。五、封場工程完成後,由山西某鋁業公司組織專業技術專家及設計、施工、監測(調查)等單位代表組成的驗收組對工程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方視為封場措施的環保效果達到預期目標。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7日將上述調解協議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


裁判結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於2018年11月16日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後予以確認,於2018年12月28日出具(2016)晉09民初35號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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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據此,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允許開展調解或者自行和解,但人民法院須對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確認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以保證協議的內容和履行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朝陽某環境研究所對山西某鋁業公司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先後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就生態環境修復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決定應否出具調解書。重點審查協議是否約定具體的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等內容,並結合生態環境損害的範圍及程度、恢復生態環境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評估協議的履行能否實現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消除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目的。


2017年1月18日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時,赤泥庫內堆存的赤泥量已達到設計堆存標高,不封場無法解決環境問題,但和解協議不僅未要求山西某鋁業公司對赤泥庫進行封場,也未約定具體修復措施、修復期限,僅要求山西某鋁業公司作出付款承諾,且未明確款項中用於修復赤泥庫周邊環境的資金數額。因此,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足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無法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不能有效消除生態環境損害風險,不符合《解釋》第二十五條關於和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故人民法院未出具調解書。


2018年11月16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籌集1.5億元工程費用在五年內完成赤泥庫的封場工作,徹底解決赤泥庫的環境問題。從調解協議內容來看,雙方對赤泥庫的修復期限、修復費用、修復措施、替代方案、監督單位、監督方式、驗收部門等均作了詳細約定。為確保協議內容合理、可行,人民法院對上述調解協議依法進行了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綜上,人民法院認定調解協議符合《解釋》第二十五條關於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出具了調解書。


結案後,人民法院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溝通,明確庫區生態恢復治理標準和技術規範,督促山西某鋁業公司制定封場方案並按期推進。封場項目總投資1.3億餘元,主要包括赤泥處理及灰渣找坡197萬立方米、新建排水系統4套、覆土38萬立方米、鋪設防滲膜及綠化面積85.5萬平方米。為確保封場項目如期完成,人民法院定期現場回訪,持續跟蹤修復進度。經過五年治理,2023年11月封場項目竣工並通過環境保護驗收,2023年12月通過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安全驗收,達到了修復生態環境、消除損害風險效果。至此,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此外,在督促山西某鋁業公司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過程中,人民法院還引導該公司調整優化產業佈局,打造綠色發展產業集群,利用封場後的土地資源開發太陽能、風能、儲能等清潔能源項目,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25條

18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9

指導性案例261號


張某山等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採礦罪/跨行政區劃/指定管轄/受損地修復


裁判要點


1.對於跨行政區劃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在受損地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更為適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到位的修復費用跨行政區劃移交受損地相關部門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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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三無」採砂船,與事前聯繫的購砂船主被告人章某偉、凌某華、鮑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江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通過採運一體的方式,共同非法採運江砂46765.04噸,價值人民幣2893129元(幣種下同)。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採,仍收購1700噸,並予以出售。經鑑定,張某山等人非法採砂行為造成了長江生態環境損害,且該行為與案發地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長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數額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結構損害4910329.2元、魚類資源損害96146.02元、底棲生物損害14884.62元、生物多樣性服務價值損害101557.02元、後續監測費用34560元。


另查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的禁采期。長江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均為江砂的禁採區。2020年1月至案發,長江安徽段未發放過採砂許可證。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山等人犯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馬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山等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等。因本案作案時間長,犯罪地跨安徽、江蘇等省級行政區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該院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確定的環境資源審判跨區域管轄基層法院之一。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蘇0981刑初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山等人犯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被告人馬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山等人在各自參與採砂數量範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後,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移交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當地政府實施銅陵長江生態環境整治和江豚保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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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長江河道砂石屬於國家礦產資源,非法採集江砂將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影響長江河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被告人張某山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長江禁采期、禁採區從事非法採砂,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馬某玉明知購買的江砂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涉採砂地點位於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該區域是中華鱘、江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生物的棲息地。張某山等人的非法採砂行為直接導致案髮長江水域生態系統的損害,破壞了水生動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經鑑定,造成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張某山等人應在各自參與非法採砂數量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本案的焦點問題有二:一是關於案件的管轄問題;二是關於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使用問題。


關於案件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實施非法採砂行為的被告人人數眾多、作案時間長,採砂地點和賣砂地點跨安徽、江蘇等多個行政區劃。案涉非法採砂行為具有利潤巨大、團伙作案、內外勾連等特點,存在地方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線索,故本案指定安徽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結合偵查、公訴、審判活動的同級性、便利性、專業性等因素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東台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


關於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使用問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系統治理、原地修復優先的原則。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修復實施的基礎保障,多數情況下,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在審理法院管轄區域內,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與修復實施能夠適配。但是,在跨域尤其是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情形下,生態修復費用難以用於受損地生態環境修復實施。本案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審理,但受損地位於長江安徽省銅陵段,張某山等人的非法採砂行為造成了當地長江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勢必導致損害後果持續存在甚至加劇。本案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時移交安徽省銅陵市相關部門,用於受損地長江安徽省銅陵段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234條、第12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28條、第9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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