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理由
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且涉及民生工程,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稳妥开展,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
其一,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推进执行工作的,可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为更加有效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均在惠阳区,遂报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考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其二,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处理。本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工程款涉及当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强制执行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进度,进而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乃至生态环境。惠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法院优势,一方面积极协调住建部门配合法院推进案款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押权人进行协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达成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协议。
通过指定执行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本案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争取了发展空间,同时保障了有关民生工程顺利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