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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5號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抗拒執行/風險預告/自動履行

  執行實施要點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風險預告,告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號民事判決:明某騰空、返還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並支付相應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宣判後,明某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終58號民事判決:維持騰空、返還房屋的判項,同時對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數額作出調整。判決生效後,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21年5月20日向麥積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7日向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知其限期騰退案涉房屋,並支付執行款。期限屆滿,明某拒不騰退。後麥積區人民法院又張貼騰房公告,責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騰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合執行,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引起數十名群眾圍觀,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為維護執行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麥積區人民法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以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發出「懲戒警告」,告知其拒不騰退房屋的行為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騰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會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將明某投入的天然氣安裝費折抵部分房屋占用費。

  執行結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將案涉房屋騰空並移交給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後的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2021年10月21日,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執732號結案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執行理由

  本案處理的關鍵在於採取何種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其一,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規範執行,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據此,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並視情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的手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治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其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注重規範文明執行。強制執行應當公平、合理、適當,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行。本案中,明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不配合騰退案涉房屋,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對抗人民法院執行,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人民法院基於規範文明執行的考慮,向被執行人發出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預先告知明某,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明某雖然前期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但在被預告法律風險後,出具履行承諾,並在指定的日期前騰空並移交案涉房屋、支付相關費用,綜合考量其情節,不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該執行工作方法有力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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