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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7

導性案例258號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5月26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不作為/連帶責任/禁止令/先予執行


裁判要點


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將相關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2.因兩個以上依法負有消除環境污染風險義務的民事主體均未履行相應義務造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各民事主體就消除危險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禁止令、先予執行等措施,及時消除環境污染風險。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7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某人民醫院)與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作設立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腫瘤醫院)。2008年12月,某腫瘤醫院從國外引進伽馬刀醫療設備一套,並於2010年7月19日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2013年,某人民醫院與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以下簡稱九某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約定將案涉醫療設備租借給九某醫院,租借期為五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九某醫院按租借設備毛收入計提收益,不分擔成本,毛收入剩餘部分歸某人民醫院。某人民醫院承擔租借設備相關開支及運營成本,負責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許可證件。2016年7月27日,九某醫院與某人民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終止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7月31日起提前終止履行醫療設備租借協議,協議終止後2個月內某人民醫院將案涉醫療設備搬離。合作期間,某人民醫院未依約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也未辦理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向某人民醫院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幣1982533.10元(幣種下同)。合作終止後,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案涉醫療設備進行依法處置,一直閒置於九某醫院處。某腫瘤醫院已停業多年,無力承擔處置費用,且與實際使用人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就處置責任承擔產生紛爭,導致案涉醫療設備未能依法處置,存在環境污染風險。


2021年12月,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給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案涉醫療設備未及時依法處置,造成環境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於2022年5月30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某腫瘤醫院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因當地環境資源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立案受理後,為防止案涉醫療設備處置不當產生污染,依法作出生態環境保護禁止令,責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經法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准許,不得擅自處置案涉醫療設備。


裁判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魯71民初64號民事判決:一、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共同支付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該款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法院指定賬戶;二、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宣判後,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先予執行到位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290萬元。該款項全部用於案涉設備退役處置,在案件審結前依法處置完畢,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魯民終143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即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變更第一項,明確為: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連帶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8 16:07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消除案涉醫療設備污染環境風險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中的「損害」,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履行風險管控義務,每一個侵權行為都足以導致環境污染危險的發生,應當依據民法典上述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從侵權行為來看,案涉醫療設備長期閒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專門從事該類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而不能放任不管。某腫瘤醫院作為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案涉醫療設備使用人,對該醫療設備依法負有安全防護和閒置處置的法定義務。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依法辦理變更許可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案涉醫療設備,其作為實際使用人對案涉醫療設備閒置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風險,亦負有消除危險的義務。上述主體不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行為,相互獨立,均有過錯,屬於分別實施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


其二,從損害後果來看,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不依法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行為,導致產生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屬於造成同一現實危險的情形。特別是,案涉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風險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和難以修復等特徵。基於此,當侵害正在進行中或者實際損害後果尚未最終發生時,即應給予有效救濟。就本案而言,案涉特種醫療設備未得到及時依法處置,可以認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其三,從因果關係來看,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中的任何一個侵權人若能積極履行處置案涉醫療設備的義務,都足以避免環境污染危險的發生。反之,上述主體各自不依法處置的侵權行為,都足以導致案涉醫療設備產生污染環境危險的後果。


綜上,消除案涉醫療設備潛在危險的290萬元費用,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基於案涉醫療設備風險的危害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並在二審審理中裁定先予執行處置費用,及時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17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0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法釋〔2021〕22號)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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