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生態環境部通報江蘇某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鋼集團)百萬噸鋼渣堆放問題,其子公司廠區內的鋼渣貯存場未嚴格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要求進行設計,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等,存在較大環境污染風險。同時,江蘇某鋼集團還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豐臺某環境研究所)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江蘇某鋼集團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江蘇某鋼集團:1.停止侵害,立即停止煙塵廢氣等超標排放,停止違規堆放廢渣廢物等損害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2.賠禮道歉,對持續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在全國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3.消除危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煙塵廢氣對大氣環境及廢渣廢物對長江水環境等公共利益的環境風險;4.賠償損失,賠償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5.承擔本案檢驗、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差旅費等費用;6.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豐臺某環境研究所以人民政府可能就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為由,於2019年4月19日申請撤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豐臺某環境研究所的撤訴理由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遂於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之一民事裁定:不准許豐臺某環境研究所撤訴。
2019年10月1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致函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經蘇州市人民政府授權辦理江蘇某鋼集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現已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就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結果,可能影響本案的審理,遂於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之二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經評估,江蘇某鋼集團案涉污染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40349639.59元。2020年12月5日,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並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於2019年6月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受理江蘇省內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申請司法確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鋼渣導致的土壤污染損害已經得到有效修復,地下水污染危險消除,大氣污染損害賠償到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能夠達到修復生態環境及彌補生態環境損害的效果,協議中確定的責任機制能夠保障該協議得到履行,遂於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蘇01民特64號民事裁定,確認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與江蘇某鋼集團於2020年12月5日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2021年2月23日,豐臺某環境研究所以案件經過當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達成賠償協議為由第二次申請撤訴。
裁判結果
鑑於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5日作出(2019)蘇05民初299號民事裁定:准許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