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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3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7日,賣方南京常力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力蜂業公司)與買方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以下簡稱斯萬斯克公司)簽訂了編號為NJRS13001的英文版蜂蜜銷售《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譯為:「在受瑞典法律管轄的情況下,爭議應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另《合同》約定了相應的質量標準:蜂蜜其他參數符合歐洲(2001/112/EC,2001年12月20日),無美國污仔病、微粒子蟲、瓦蟎病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蜂蜜品質問題發生糾紛。2015年2月23日,斯萬斯克公司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常力蜂業公司賠償。該仲裁院於2015年12月18日以其無管轄權為由作出SCCF2015/023仲裁裁決,駁回了斯萬斯克公司的申請。
  2016年3月22日,斯萬斯克公司再次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請臨時仲裁。在仲裁審查期間,臨時仲裁庭及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業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郵寄了相應材料,但截止2017年5月4日,臨時仲裁庭除了收到常力蜂業公司關於陳述《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不應適用瑞典法的兩份電子郵件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意見。此後臨時仲裁庭收到常力蜂業公司代理律師提交的關於反對仲裁庭管轄權及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意見書。2018年3月5日、6日,臨時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聽證中,常力蜂業公司的代理人對仲裁庭的管轄權不再持異議,常力蜂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上生也未提出相應異議。該臨時仲裁庭於2018年6月9日依據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決:1.常力蜂業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應向斯萬斯克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應利息;2.常力蜂業公司應向斯萬斯克公司賠償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22日,斯萬斯克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法院審查期間,雙方均認為應當按照瑞典法律來理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斯萬斯克公司認為爭議解決條款的中文意思是「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適用瑞典法律並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而常力蜂業公司則認為上述條款的中文意思是「為瑞典法律管轄下的爭議在瑞典進行快速仲裁解決。」
15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4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蘇01協外認8號民事裁定,承認和執行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組成的臨時仲裁庭於2018年6月9日針對斯萬斯克公司與常力蜂業公司關於NJRS13001《合同》作出的仲裁裁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據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組成的臨時仲裁庭作出的案涉仲裁裁決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丙、丁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也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出的保留性聲明條款,或違反我國公共政策或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情形,故對該裁決應當予以承認和執行。
  關於臨時仲裁裁決的程序是否存在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該項爭議系雙方對《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的理解問題。從雙方對該條款中文意思的表述看,雙方對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爭端並無異議,僅對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發生爭議。快速仲裁相對於普通仲裁而言,更加高效、便捷、經濟,其核心在於簡化了仲裁程序、縮短了仲裁時間、降低了仲裁費用等,從而使當事人的爭議以較為高效和經濟的方式得到解決。而臨時仲裁庭相對於常設的仲裁機構而言,也具有高效、便捷、經濟的特點。具體到本案,雙方同意通過快速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但該快速仲裁併未排除通過臨時仲裁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在仲裁聽證過程中也沒有對臨時仲裁提出異議,在此情形下,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決,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故應認定案涉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庭處理,並不存在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姜欣、蔡曉文、吳勇)
15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5
指導性案例201號
德拉甘·可可托維奇訴上海恩渥
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呂恩勞務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12月27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勞務合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仲裁協議效力
  裁判要點
  1.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構作出的糾紛處理決定不屬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項下的外國仲裁裁決。
  2.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後提交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解決,如果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沒有管轄權則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該約定不存在準據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認定該約定有效。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實際行使了管轄權,涉案爭議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提起仲裁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涉案爭議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18條
  2.《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1條第1款、第2款
15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5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上海聚運動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運動公司)與原告塞爾維亞籍教練員DraganKokotovic(中文名:德拉甘·可可托維奇)簽訂《職業教練工作合同》,約定德拉甘·可可托維奇作為職業教練為聚運動公司名下的足球俱樂部提供教練方面的勞務。2017年7月1日,雙方簽訂《解除合同協議》,約定《職業教練工作合同》自當日終止,聚運動公司向德拉甘·可可托維奇支付剩餘工資等款項。關於爭議解決,《解除合同協議》第5.1條約定,「與本解除合同協議相關,或由此產生的任何爭議或訴訟,應當受限於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FIFAPlayers』StatusCommittee,以下簡稱球員身份委員會)或任何其他國際足聯有權機構的管理。」第5.2條約定,「如果國際足聯對於任何爭議不享有司法管轄權的,協議方應當將上述爭議提交至國際體育仲裁院,根據《與體育相關的仲裁規則》予以受理。相關仲裁程序應當在瑞士洛桑舉行。」
  因聚運動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德拉甘·可可托維奇向球員身份委員會申請解決案涉爭議。球員身份委員會於2018年6月5日作出《單一法官裁決》,要求聚運動公司自收到該裁決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德拉甘·可可托維奇支付剩餘工資等款項。《單一法官裁決》另載明,如果當事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否則《單一法官裁決》將成為終局性、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後雙方均未就《單一法官裁決》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
  之後,聚運動公司變更為上海恩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渥公司),呂恩為其獨資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因恩渥公司未按照《單一法官裁決》支付款項,且因聚運動俱樂部已解散並不再在中國足球協會註冊,上述裁決無法通過足球行業自治機制獲得執行,德拉甘·可可托維奇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恩渥公司向德拉甘·可可托維奇支付剩餘工資等款項;二、呂恩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恩渥公司和呂恩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認為根據《解除合同協議》第5.2條約定,案涉爭議應當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人民法院無管轄權,請求裁定對德拉甘·可可托維奇的起訴不予受理。
15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5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滬0104民初1814號民事裁定,駁回德拉甘·可可托維奇的起訴。德拉甘·可可托維奇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八條規定層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於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滬01民終3346號民事裁定,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4民初1814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球員身份委員會作出的《單一法官裁決》是否屬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的外國仲裁裁決;第二,案涉仲裁條款是否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首先,球員身份委員會作出的涉案《單一法官裁決》不屬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項下的外國仲裁裁決。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目的、宗旨及規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項下的仲裁裁決是指常設仲裁機關或專案仲裁庭基於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提交的爭議作出的終局性、有約束力的裁決,而球員身份委員會作出的《單一法官裁決》與上述界定並不相符。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並非仲裁程序,而是行業自治解決糾紛的內部程序。第一,球員身份委員會系依據內部條例和規則受理並處理爭議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內設的自治糾紛解決機構,並非具有獨立性的仲裁機構;第二,球員身份委員會僅就其會員單位和成員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處,其作出的《單一法官裁決》,系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內部決定,主要依靠行業內部自治機制獲得執行,不具有普遍、嚴格的約束力,故不符合仲裁裁決的本質特徵;第三,依據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和轉會管理條例》第22條、第23條第4款之規定,國際足聯處理相關爭議並不影響球員或俱樂部就該爭議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當事人亦可就球員身份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上述規定明確了國際足聯的處理決定不具有終局性,不排除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綜上,球員身份委員會作出的《單一法官裁決》與《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項下「仲裁裁決」的界定不符,不宜認定為外國仲裁裁決。
  其次,案涉仲裁條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案涉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協議》第5條約定,發生糾紛後應當首先提交球員身份委員會或者國際足聯的其他內設機構解決,如果國際足聯沒有管轄權則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既已明確球員身份委員會及國際足聯其他內設機構的糾紛解決程序不屬於仲裁程序,則相關約定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但當事人約定應將爭議提交至國際體育仲裁院進行仲裁,本質系有關仲裁主管的約定,故需進一步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及其是否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因案涉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並未明確約定相應的準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有關案涉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應為瑞士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八條規定審核案涉仲裁協議效力問題期間查明,瑞士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規定為《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8條。該條就仲裁協議效力規定如下:「(一)在形式上,仲裁協議如果是通過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作出,即為有效。(二)在實質上,仲裁協議如果符合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或支配爭議標的的法律尤其是適用於主合同的法律或瑞士的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即為有效。(三)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不得以主合同可能無效或仲裁協議是針對尚未發生的爭議為理由而提出異議。」結合查明的事實分析,《解除合同協議》第5.2條的約定符合上述瑞士法律的規定,故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但依據該仲裁條款約定,只有在滿足「國際足聯不享有司法管轄權」的情形下,才可將案涉爭議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進行仲裁。現球員身份委員會已經受理案涉爭議並作出《單一法官裁決》,即本案爭議已由國際足聯行使了管轄權。因此,本案不符合案涉仲裁條款所約定的將爭議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進行仲裁的條件,該仲裁條款不適用於本案,不能排除一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喬林、趙鵑、侯曉燕)
15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5
指導性案例209號
  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訴葉繼成
  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訴訟/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恢復性司法/先予執行
  裁判要點
  生態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為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功能。生態環境修復具有時效性、季節性、緊迫性的,不立即修復將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擴大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15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5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被告葉繼成僱請他人在浙江省遂昌縣妙高街道龍潭村村後屬於龍潭村範圍內(土名「龍潭灣」)的山場上清理枯死松木,期間濫伐活松樹89株。經鑑定,葉繼成濫伐的立木蓄積量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積13.798立方米,且案發山場屬於國家三級公益林。根據林業專家出具的修復意見,葉繼成應在案涉山場補植2至3年生木荷、楓香等闊葉樹容器苗1075株。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追究葉繼成的刑事責任,於2019年7月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葉繼成濫伐公益林山場林木的行為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破壞生態環境,遂於2020年3月27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由於遂昌縣春季綠化造林工作即將結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起訴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根據前述專家修復意見原地完成補植工作。後由於種植木荷、楓香等闊葉樹的時間節點已過,難以購置樹苗,經林業專家重新進行修複評估,認定根據案涉林木損毀價值及補植費用9658.4元核算,共需補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檢察機關據此於2020年4月2日變更訴訟請求和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復意見進行補植。
  裁判結果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號裁定,裁定準予先予執行,要求被告葉繼成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案發山場及周邊完成補植復綠工作。葉繼成根據變更後的修復意見,於2020年4月7日完成補植,浙江省遂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當日驗收。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號判決:一、被告葉繼成自收到本院(2020)浙11民初35號民事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龍潭灣」山場補植1—2年生杉木苗1288株,連續撫育3年(截止到2023年4月7日),且種植當年成活率不低於95%,3年後成活率不低於90%。二、如果被告葉繼成未按本判決的第一項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則需承擔生態功能修復費用9658.4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16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森林生態環境修復需要考慮節氣及種植氣候等因素,如果未及時採取修復措施補種樹苗,不僅增加修復成本,影響修復效果,而且將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進一步擴大。葉繼成濫伐林木、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清楚明確,而當時正是植樹造林的有利時機,及時補種樹苗有利於新植樹木的成活和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恢復。基於案涉補植樹苗的季節性要求和修復生態環境的緊迫性,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故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先予執行申請予以准許。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發展的根本。林地資源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對於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改善生態環境有着重要作用。被告葉繼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在公益林山場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責任。綜合全案事實和鑑定評估意見,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葉繼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程建勇、單欣欣、聶偉傑、張錫斌、余俊、韓黎明、葉水火)
1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3
指導性案例217號
  慈谿市博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訴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反向行為保全/擔保數額/固定擔保金/動態擔保金
  裁判要點
  1.涉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恢復連結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2.被訴侵權人因涉嫌侵害專利權被採取斷開連結或者暫停服務等措施後,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但相關專利確權行政訴訟尚未終結期間,被訴侵權人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以恢復連結或者服務,其初步證明或者合理說明,不予恢復將導致其遭受市場競爭優勢、商業機會嚴重喪失等無法彌補的損害,採取恢復連結或者服務的行為保全措施對權利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不會超過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3.人民法院採取前述行為保全措施,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在本案判決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賬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權利人的賠償請求額、採取保全措施錯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採取保全措施後被訴侵權人的可得利益等情況合理確定。擔保金可以採取固定擔保金加動態擔保金的方式。
1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3
基本案情
  慈谿市博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系「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及「一種用於平板拖把擠水和清洗的拖把桶」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180.2號專利)的專利權人。博某公司認為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某公司)在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經營的「天某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上述兩專利權的侵犯,故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本案及另案案號為(2019)浙02知民初368號(以下簡稱368號案)兩起訴訟。寧波中院依博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兩案各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餘額316萬元。因博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發起投訴,聯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申訴,並出具《知識產權保證金承諾函》,同意繳存100萬元保證金於其支付寶賬戶內,並同意支付寶公司及天某公司凍結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
  寧波中院一審認定本案侵權成立,判令聯某公司等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天某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同日,博某公司再次就被訴侵權產品向天某公司發起投訴。隨後,天某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某網」上的銷售連結。
  聯某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表示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1月5日,聯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反向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責令天某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某網」上的產品銷售連結。並稱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爆款產品」,「雙十一」即將來臨,不恢復連結將使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截至行為保全申請提出之日,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其所涉180.2號專利仍處於有效狀態;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餘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其中828萬元為聯某公司同意凍結的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民事裁定:一、天某公司立即恢復聯某公司在「天某網」購物平台上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二、凍結聯某公司名下的支付寶賬戶餘額632萬元,期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三、自恢復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之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如聯某公司恢復連結後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的50%超過632萬元,則應將超出部分的銷售額的50%留存在其支付寶賬戶內,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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