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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指導性案例252號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指定執行/執破銜接

  執行實施要點

  1.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別立案執行,由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便於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的,可以將案件指定至具有破產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推進執破銜接。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浙江蕭山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髮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銀髮支行)與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調解書進行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約人民幣1億元(幣種下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曾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義務。經某銀行銀髮支行申請,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29日立案恢復執行,繼續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車輛、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並啟動對被查封財產的評估程序。某銀行銀髮支行對前述被查封的廠房享有抵押權。

  2021年8月,因行政區劃調整,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所在地從杭州市蕭山區劃入杭州市錢塘區。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3件涉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但因公司財產均被蕭山區人民法院查封,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錢塘區人民法院又陸續受理上百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於在行政區劃調整前,有28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主要資產亦被蕭山區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正在處置過程中,導致錢塘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勞動爭議系列執行案件陷入僵局。

  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關聯企業總負債40億餘元,已資不抵債,並已向錢塘區人民法院申請預重整。

  為「一攬子」解決該系列案件執行問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將蕭山區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的上述28件案件指定由錢塘區人民法院統一執行。

  錢塘區人民法院出於執破銜接的工作考慮,對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案件開展全盤梳理,並召集被執行人、債權人代表、職工代表座談。經調查,該公司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相關技術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行業前景較好,潛在償債能力較強,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

  執行結果

  2024年1月22日,錢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申2號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在重整程序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企業依法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對職工工資在內的7000餘萬元債權清償進行安排,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24年6月18日,錢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1-6號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關聯企業的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中,被執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又向人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穩妥辦理系列執行案件,如何協調執行程序與預重整程序的關係,需作特殊考量。

  其一,以指定一個人民法院統一執行的方式有效推進執行工作。通過指定執行,將原屬不同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同一被執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個人民法院執行,能夠有效解決因多頭執行、強制措施重疊、執行思路不一導致的「執行難」等問題。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執行人的主要債務及抵押權債務的多個案件在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因行政區劃調整,後有多起勞動爭議案件在錢塘區人民法院執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向錢塘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預重整的申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錢塘區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有關系列案件,可以整合資源,在保障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統籌預重整階段的協商談判,幫助被執行企業擺脫困境、實現重生,更好地實現涉企執行案件的清理與市場主體的有效救治。

  其二,暢通執破銜接機制,助力企業再生。對於經營困難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可以通過加強立審執協調等措施,分類施策,推進執破銜接。對於資不抵債且確無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業,依法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及時進行出清;對於一些有潛力、有前景的企業,應當盡力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幫助企業化解危機。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雖然已經資不抵債,但其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相關技術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行業前景較好,潛在償債能力較強,具有挽救價值,有關預重整方案也已經得到多數債權人支持,具備重整可能。依法適用破產重整,不僅有助於該公司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債權實現的綜合成本,有利於實現最佳辦案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17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9

指導性案例253號

  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某水質淨化有限公司、丘某炎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指定執行/執行和解

  執行實施要點

  1.因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等因素導致執行工作不能有效推進,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更便於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指定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2.被執行的財產涉及民生工程,且需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聯動,引導各方達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協議,保留必要資金維持民生工程正常運轉。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某實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惠州市某水質淨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某淨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1041萬餘元(幣種下同)及相應利息。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分期付款調解協議並經民事調解書確認。因惠州某淨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義務,惠州某實業公司向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惠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財產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帳戶內有少量存款,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註冊地位於惠州市惠陽區,被執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記的四處不動產亦均位於惠州市惠陽區。惠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帳戶及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動產。經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經調查核實,被執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記的四處不動產均設立了抵押權,且不動產的價值明顯不足以覆蓋抵押權人的債權,對其拍賣屬無益處置;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承接政府污水處理工程,負責惠陽區淡水城區60%的污水處理,享有應收工程款的債權。該工程款由惠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惠陽區住建局)按月分期支付到被執行人惠州某淨化公司已被凍結的銀行帳戶,但案外人惠州某商業銀行惠陽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惠陽支行)對上述應收工程款享有質押權。被執行人用接收的工程款維持企業經營、推進污水處理工程,並按月償還質押權人某銀行惠陽支行的債權。在惠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惠州某淨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帳戶後,申請執行人惠州某實業公司多次申請強制執行該工程款。惠陽區住建局認為,若強制執行該工程款,將直接影響企業污水處理工程進度,進而影響淡水城區近20萬居民的正常生活,亦會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為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保護當地的生態環境,維護質押權人合法權益,惠陽區人民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質押權人進行協商,引導雙方當事人於2023年7月達成執行和解。和解協議約定:在保障惠州某淨化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確保相關污水處理項目正常建設及質押權人債權按月受償的前提下,由惠陽區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扣劃惠州某淨化公司銀行帳戶內的應收工程款共計967萬元,並發還給惠州某實業公司;惠州某實業公司同意放棄對利息的追償,並同意解除對惠州某淨化公司名下銀行帳戶的凍結和丘某炎名下不動產的查封。

  執行結果

  2023年10月,惠州某實業公司收到最後一筆款項,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本案以執行完畢結案。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在外地,且涉及民生工程,為保障執行工作順利推進、穩妥開展,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統籌協調。

  其一,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更有利於推進執行工作的,可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為更加有效推進執行工作、保障勝訴人合法權益,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惠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被執行的財產均在惠陽區,遂報請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出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的考慮,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由惠陽區人民法院執行。

  其二,被執行的財產涉及民生工程的,人民法院應當妥善處理。本案中,惠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的工程款涉及當地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強制執行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工程項目進度,進而影響當地居民正常生活乃至生態環境。惠陽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屬地法院優勢,一方面積極協調住建部門配合法院推進案款執行工作,另一方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質押權人進行協商,釋法明理,引導各方尋求利益平衡點,最終達成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協議。

  通過指定執行並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本案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為被執行企業爭取了發展空間,同時保障了有關民生工程順利推進,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8條

17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9

指導性案例254號

  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財產保全扣劃實施/自動履行/審執銜接

  執行實施要點

  裁判生效後、立案執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劃其已被保全的款項用於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於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劃裁定;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在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某健康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體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廈門某健康公司的申請,於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體育公司價值人民幣27萬餘元(幣種下同)的財產,其中19萬餘元系銀行帳戶資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福建某體育公司向廈門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萬元款項。隨後,福建某體育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示願意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並以保全帳戶資金足以履行債務且無其他周轉資金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劃其保全帳戶內的資金用於清償案涉債務。廈門某健康公司對此履行方式無異議。

  經查,福建某體育公司無其他涉及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劃申請不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海滄區人民法院依法准許福建某體育公司的申請,並作出扣劃裁定,裁定載明本案財產保全實施情況、調解書履行內容和期限、當事人申請及保全帳戶已控制資金等情況。

  執行結果

  海滄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閩0205民初4139號民事裁定:劃撥、提取福建某體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銀行帳戶資金共計7.5萬元。2024年10月29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保全案件對福建某體育公司被保全帳戶實施扣劃,將全部款項發放給廈門某健康公司,並向福建某體育公司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對於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後、立案執行前,可以依法對該款項作出扣劃裁定(以下簡稱為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這種措施可以使債權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儘快實現債權,債務人亦可在不產生執行成本和不影響徵信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符合雙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在操作中需要強化審執協同,並注意防範可能存在的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其一,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有利於充分發揮財產保全的制度功能。財產保全制度系通過限制被保全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實現對債權人訴訟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於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財產保全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於實現對被保全人財產的控制,而非處分。受保全措施性質所限,以往,即便債務人願意主動將保全財產用於償還債務,通常也只能採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後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待判決生效後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後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事實上,被保全人自願履行並申請人民法院扣劃保全款項,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於推動生效法律文書的自動、及時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於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節省執行成本,因此,執行立案前,對被保全人申請扣劃保全款項用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准許並扣劃被保全人相應款項。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其二,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個別清償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風險。當事人申請在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的,應當向其釋明虛假訴訟等惡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提交承諾書;受理當事人申請後,要主動檢索、核查債務人涉訴涉執案件情況,若發現債務人有其他涉訴案件或者執行案件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審慎決定是否採取相關保全扣劃措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17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5號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抗拒執行/風險預告/自動履行

  執行實施要點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風險預告,告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號民事判決:明某騰空、返還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並支付相應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宣判後,明某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終58號民事判決:維持騰空、返還房屋的判項,同時對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數額作出調整。判決生效後,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21年5月20日向麥積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7日向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知其限期騰退案涉房屋,並支付執行款。期限屆滿,明某拒不騰退。後麥積區人民法院又張貼騰房公告,責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騰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合執行,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引起數十名群眾圍觀,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為維護執行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麥積區人民法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以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發出「懲戒警告」,告知其拒不騰退房屋的行為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騰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會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法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將明某投入的天然氣安裝費折抵部分房屋占用費。

  執行結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將案涉房屋騰空並移交給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後的房屋占用費、物業費等。2021年10月21日,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執732號結案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處理的關鍵在於採取何種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其一,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規範執行,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據此,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並視情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的手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治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其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注重規範文明執行。強制執行應當公平、合理、適當,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行。本案中,明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不配合騰退案涉房屋,並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對抗人民法院執行,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人民法院基於規範文明執行的考慮,向被執行人發出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預先告知明某,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明某雖然前期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但在被預告法律風險後,出具履行承諾,並在指定的日期前騰空並移交案涉房屋、支付相關費用,綜合考量其情節,不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該執行工作方法有力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17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6號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大量車位/業主優先/分零拍賣

  執行實施要點

  人民法院處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大量車位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綜合考量所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零拍賣等處置方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442號民事判決: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建築公司)向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實業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33.05萬元(幣種下同)及相應資金占用費126.69萬元;潘某對重慶某建築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被執行人重慶某建築公司、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某實業公司於2022年3月18日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了被執行人潘某名下位於重慶市江北區某小區的車位,共計73個。案涉車位所在的小區建成於2004年,小區有5棟樓房,共計445套住房,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案涉73個車位均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處於承租人租賃使用狀態。案涉車位由被執行人潘某於2009年一次性購買取得。潘某目前並非小區業主。車位被查封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重慶某實業公司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處置。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為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同時確保案涉車位能夠順利拍賣成交,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決定,在車位整體拍賣和分零拍賣兩種處置方式中優先採用分零拍賣的處置方式,並在具體實施方案上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而言:(1)針對小區業主開展拍賣,每戶業主只能競買一個車位。若仍有車位流拍的,針對不特定競買人再次開展拍賣;(2)作為車位承租人的業主符合競拍資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對租用車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執行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渝0192執737號之八執行裁定,對73個車位進行拍賣。在針對小區業主的拍賣過程中,案涉車位成交61個,成交均價為8.53萬元,剩餘車位在針對不特定競買人拍賣過程中全部成交,成交均價為8.46萬元。成交後,人民法院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完成相應車位的過戶手續。拍賣案款扣除相應稅費後,已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啊啊是谁都对

執行理由

  本案依法規範執行的關鍵在於如何處置案涉大量車位。

  其一,車位的處置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體現了對業主權益予以優先保護的立法價值取向。本次司法處置涉及大量車位,應當根據上述立法精神,綜合考量案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處置方案,既要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民法典相關規定精神,依法保障大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其二,關於對案涉車位進行整體拍賣還是分零拍賣的問題。本案中,小區的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車位緊張,且擬拍賣車位均處於由小區業主租賃使用狀態。從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案涉車位的處置宜採取分零拍賣的方式。如果進行整體處置,通常只有一個競買人競買成功,即便該競買人是業主,也將導致大量車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難以得到保障,大量無車位業主的購買車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其三,關於競買人範圍和順序的問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僅包括業主對車位享有優先購買、優先承租以及優先使用等權利,還蘊含當業主的合理需求未被滿足時,不能將車位任意處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當然,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基礎上,應當準許將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既有利於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對被執行人權益造成不必要影響。因此,在具體拍賣環節上,優先由小區業主參與競買,拍賣流程結束後,有流拍車位的,再針對業主以外的不特定競買人開展競拍,兼顧保護小區業主、勝訴當事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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