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23號
於紅岩與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監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4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監督/採礦權轉讓/協助執行/行政審批
裁判要點
生效判決認定採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並非對採礦權歸屬的確定,執行法院依此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協助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通知書,只具有啟動主管機關審批採礦權轉讓手續的作用,採礦權能否轉讓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採礦權受讓人的,也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1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