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76號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2月1日發佈)
關鍵詞: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損害擔責/全面賠償/非法採砂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對於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認定非法採砂行為所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範圍和損失時,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河床結構、水源涵養、水生生物資源等方面的受損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合理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6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