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岳陽縣人民法院組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了如下協議:1.由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按照生態損失評估報告提出的生態修復建議確定的放流種類、規格和數量以及物價鑑定意見,在各自參與非法捕撈漁獲物範圍內共同購置符合增殖放流規定的成魚或魚苗(具體魚種以漁政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為準),在洞庭湖水域進行放流,修復漁業資源與環境;2.由八被告人共同承擔本案的生態評估費用3000元,直接繳納給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3.八被告人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
調解達成後,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將調解協議內容依法公告,社會公眾未提出異議,30日公告期滿後,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出具了(2021)湘0621刑初244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將調解書送達給八被告人及岳陽縣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開。2021年12月21日,在岳陽縣東洞庭湖漁政監察執法局監督執行下,根據專業評估意見,被告人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及其他被告人家屬在東洞庭湖鹿角碼頭投放3-5厘米魚苗446萬尾,其中鰱魚150萬尾、鱅魚150萬尾、草魚100萬尾、青魚46萬尾,符合增殖放流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執行完畢後,岳陽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13日以(2021)湘0621刑初2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輝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唐某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艾某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丁某德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謝某兵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丁某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對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的非法獲利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