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84號
馬筱楠訴北京搜狐新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競業限制/期限/約定無效
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因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期間不計入競業限制期限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第24條、第26條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