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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43篇帖子。

【案例資料庫】(勞動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8
指導案例94號
  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
  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
  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6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行政確認/視同工傷/見義勇為
  裁判要點
  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1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8
基本案情
  羅仁均系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涪陵志大物業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羅仁均在涪陵志大物業公司服務的圓夢園小區上班(24小時值班)。8時30分左右,在興華中路宏富大廈附近有人對一過往行人實施搶劫,羅仁均聽到呼喊聲後立即攔住搶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搶劫的物品,在與搶劫者搏鬥的過程中,不慎從22步台階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傷。羅仁均於2012年6月12日向被告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涪陵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涪陵區人社局當日受理後,於2012年6月13日向羅仁均發出《認定工傷中止通知書》,要求羅仁均補充提交見義勇為的認定材料。2012年7月20日,羅仁均補充了見義勇為相關材料。涪陵區人社局核實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於2012年8月9日作出涪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67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仁均所受之傷屬於因工受傷。涪陵志大物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涪陵區人社局作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並於2013年6月25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涪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5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仁均受傷屬於視同因工受傷。涪陵志大物業公司仍然不服,於2013年7月15日向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3年8月21日作出渝人社複決字﹝2013﹞12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涪陵志大物業公司認為涪陵區人社局的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羅仁均所受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認定。
  另查明,重慶市涪陵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對羅仁均的行為進行了表彰,並做出了涪綜治委發﹝2012﹞5號《關於表彰羅仁均同志見義勇為行為的通報》。
1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8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號行政判決,駁回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涪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5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裁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涪陵區人社局是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並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工傷認定的行政管理職權。被告根據第三人羅仁均提供的重慶市涪陵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表彰羅仁均同志見義勇為行為的通報》,認定羅仁均在見義勇為中受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羅仁均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既保護了他人的個人財產和生命安全,也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弘揚了社會正氣。法律對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勵。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據此,雖然職工不是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但其是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應當按照工傷處理。公民見義勇為,跟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與搶險救災一樣,同樣屬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勵。因見義勇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視同工傷。
  另外,《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為重慶市地方性法規,其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傷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該條例上述規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弘揚社會正氣,在本案中應當予以適用。
  綜上,被告涪陵區人社局認定羅仁均受傷視同因工受傷,適用法律正確。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芸、陳其娟、楊忠民)
1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5
指導案例131號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
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大氣污染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裁判要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多次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仍未改正,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對其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58條
1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0
指導案例179號
  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確認勞動關係/合作經營/書面勞動合同
  裁判要點
  1.勞動關係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7條、第82條
1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1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聶美蘭與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氏兄弟公司)簽訂了《合作設立茶葉經營項目的協議》,內容為:「第一條:雙方約定,甲方出資進行茶葉項目投資,聘任乙方為茶葉經營項目經理,乙方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第二條:待項目啟動後,雙方相機共同設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條:利益分配:在公司設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資加業績方式取酬。公司設立之後,按雙方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乙方負責管理和經營,取酬方式:基本工資+業績、獎勵+股份分紅。第四條:雙方在運營過程中,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第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
  協議簽訂後,聶美蘭到該項目上工作,工作內容為負責《中國書畫》藝術茶社的經營管理,主要負責接待、茶葉銷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湯按照每月基本工資10000元的標準,每月15日通過銀行轉帳向聶美蘭發放上一自然月工資。聶美蘭請假需經林德湯批准,且實際出勤天數影響工資的實發數額。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聶美蘭終止合作協議。聶美蘭實際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聶美蘭申請勞動仲裁,認為雙方系勞動關係並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林氏兄弟公司主張雙方系合作關係。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17)第9691號裁決:駁回聶美蘭的全部仲裁請求。聶美蘭不服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1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一、確認林氏兄弟公司與聶美蘭於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林氏兄弟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聶美蘭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間工資22758.62元;三、林氏兄弟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聶美蘭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3144.9元;四、林氏兄弟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聶美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7711.51元;五、駁回聶美蘭的其他訴訟請求。林氏兄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京01民終5911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二、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五項;三、駁回聶美蘭的其他訴訟請求。林氏兄弟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京民申986號民事裁定:駁回林氏兄弟公司的再審申請。
1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申請人林氏兄弟公司與被申請人聶美蘭簽訂的《合作設立茶葉經營項目的協議》系自願簽訂的,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規定,屬有效合同。對於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根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即合同雙方所設立的權利義務來進行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第一條明確約定聘任聶美蘭為茶葉經營項目經理,「聘任」一詞一般表明當事人有僱傭勞動者為其提供勞動之意;協議第三條約定了聶美蘭的取酬方式,無論在雙方設定的目標公司成立之前還是之後,聶美蘭均可獲得「基本工資」「業績」等報酬,與合作經營中的收益分配明顯不符。合作經營合同的典型特徵是共同出資,共擔風險,本案合同中既未約定聶美蘭出資比例,也未約定共擔風險,與合作經營合同不符。從本案相關證據上看,聶美蘭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匯報員工的考勤、款項分配、開支、銷售、工作計劃、備用金的申請等情況,且所發工資與出勤天數密切相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關係,符合勞動合同中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雙重特徵。故原判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還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雖缺少一些必備條款,但並不影響已約定的條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雙方勞動關係、權利義務的作用,二審法院據此依法改判是正確的。林氏兄弟公司於2017年5月6日向聶美蘭出具了《終止合作協議通知》,告知聶美蘭終止雙方的合作,具有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林氏兄弟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原因的相關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和相關證據所作的判決,並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陳偉紅、符忠良、彭紅運)
1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2
指導案例180號
  孫賢鋒訴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性判斷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通知的內容為認定依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超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載明的依據及事由,另行提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並據此主張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2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43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孫賢鋒(乙方)與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區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點為連雲港,從事郵件收派與司機崗位工作;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甲方依法制定並通過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管理規定》《員工考勤管理規定》等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之後,孫賢鋒根據西區公司安排,負責江蘇省灌南縣堆溝港鎮區域的順豐快遞收派郵件工作。西區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起每月向孫賢鋒銀行帳戶結算工資,截至2017年9月25日,孫賢鋒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329.82元。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孫賢鋒先後存在工作時間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單位公共平台留言辱罵公司主管等違紀行為。事後,西區公司依據《獎勵與處罰管理規定》,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建議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共同簽署確認,對孫賢鋒上述違紀行為分別給予扣2分、扣10分、扣10分處罰,但具體扣分處罰時間難以認定。
  2017年10月17日,孫賢鋒被所在單位用人部門以未及時上交履職期間的營業款項為由安排停工。次日,孫賢鋒至所在單位刷卡考勤,顯示刷卡信息無法錄入。10月25日,西區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載明孫賢鋒自2017年10月21日從西區公司正式離職,已辦理完畢手續,即日起與公司無任何勞動關係。10月30日,西區公司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孫賢鋒在未履行請假手續也未經任何領導批准情況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無故曠工3天以上,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單位規章制度,經單位研究決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與孫賢鋒解除勞動關係,限於2017年11月15日前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後果自負。之後,孫賢鋒向江蘇省灌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後孫賢鋒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西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68500元。
  西區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孫賢鋒在職期間存在未按規定著工作服、代人打卡、謾罵主管以及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及時上交營業款項等違紀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自2017年10月20日起,孫賢鋒在未履行請假手續且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無故曠工多日,依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與孫賢鋒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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