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84号
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无效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26条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