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險人華東聯合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制罐公司)、華東聯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制罐第二公司)與被告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安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鎮江安裝公司負責被保險人整廠機器設備遷建安裝等工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8條約定:「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4條第(1)項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進行分包施工」。「通用條款」第40條約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008年11月16日,鎮江安裝公司與鎮江亞民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民運輸公司)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將前述合同中的設備吊裝、運輸分包給亞民運輸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廠遷建設備安裝工程,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單中記載被保險人為華東制罐公司及華東制罐第二公司,並明確記載承包人鎮江安裝公司不是被保險人。投保單「物質損失投保項目和投保金額」欄載明「安裝項目投保金額為177465335.56元」。附加險中,還投保有「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約定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萬元。投保期限從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投保單附有被安裝機器設備的清單,其中包括:SEQUA彩印機2台,合計原值為29894340.88元。投保單所附保險條款中,對「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作如下說明:經雙方同意,鑑於被保險人已按約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險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貨地點到保險單中列明的工地,除水運和空運以外的內陸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但被保險財產在運輸時必須有合格的包裝及裝載。
2008年12月19日10時30分許,亞民運輸公司駕駛員姜玉才駕駛蘇L06069、蘇L003掛重型半掛車,從舊廠區承運彩印機至新廠區的途中,在轉彎時車上鋼絲繩斷裂,造成彩印機側翻滑落地面損壞。平安財險公司接險後,對受損標的確定了清單。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現場查勘,認定姜玉才負事故全部責任。後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平安財險公司、鎮江安裝公司及亞民運輸公司共同委託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對出險事故損失進行公估,並均同意認可泛華公估公司的最終理算結果。2010年3月9日,泛華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結論:出險原因系設備運輸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單責任成立;定損金額總損1518431.32元、淨損1498431.32元;理算金額1498431.32元。泛華公估公司收取了平安財險公司支付的47900元公估費用。
2009年12月2日,華東制罐公司及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鎮江安裝公司發出《索賠函》,稱「該事故導致的全部損失應由貴司與亞民運輸公司共同承擔。我方已經向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報險。一旦損失金額確定,投保公司核實並先行賠付後,對賠付限額內的權益,將由我方讓渡給投保公司行使。對賠付不足部分,我方將另行向貴司與亞民運輸公司主張」。
2010年5月12日,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平安財險公司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載明:已收到平安財險公司賠付的1498431.32元。同意將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平安財險公司,同意平安財險公司以平安財險公司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後平安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鎮江安裝公司支付賠償款和公估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