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内部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公交公司与职工陈某签订《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陈某租用公司车辆,并以公司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经营期内,陈某招用人员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公司根据运营收入情况每月预支费用给陈某,年终清算。2021年9月22日,陈某招用金某从事驾驶工作,随后某公交公司对金某进行了培训。陈某制定《驾驶员上班安排表》并上报某公交公司,安排金某的具体工作,并向其按月发放工资,同时,由某公交公司对金某进行安全生产管理。2022年8月13日,金某在工作中突感身体不适,后治疗无效,于8月20日去世。同年9月,金某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金某与某公交公司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金某与某公交公司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