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註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並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