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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6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4
60.審判人員在質證階段詢問當事人「對證據形式上有無異議?」是否妥當?

答: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在質證階段並沒有圍繞上述質證的內容,只是籠統地詢問質證方當事人:「對證據形式上有無異議?」

我們認為,這種設問不符合《證據規定》的質證要求:
一是該設問對質證範圍不明確,僅從形式上不一定能涵蓋證據「三性」的審查內容,比如:協議上蓋的公章系偽造的,僅從形式上是無法判明真偽的;
二是該設問不完整,極有可能導致證據審查的缺漏;
三是該設問含糊,不能準確引導當事人質證,如,當事人回答「對形式無異議」,並不一定能表明當事人已認可該份證據。

所以,該設問不符合證據規定的質證要求,審判人員應當僅僅圍繞證據的「三性」,引導當事人質證。
6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1.當事人二審提交的證據材料,當庭審理步驟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對當事人二審提交的證據的情形不加區分,存在對當事人重複提交且一審已質證過的證據再予質證等情況,既浪費審判資源,又影響審判效率,而且當事人很可能籍此「反言」,推翻或修正一審陳述,給審理增加不必要的難度。

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證據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一審已提供過,但未被採納認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在二審階段再次提供;
二種是當事人向一審提供過,但因超過舉證期限等故而未被審判人員接收或組織質證;

三種是一審未提供過的新證據材料。


對上述第一種情形,因一審已質證過,故不屬二審新證據範疇,二審無需審查;第三種情形,二審則需審查是否構成新的證據,若構成新證據的,還需質證;第二種情形較為複雜,需先了解一審未接收或未組織質證的原因,然後再判斷是否構成新證據。


具體可參照如下步驟:
1.仔細核對一審案卷,查明該證據是否在一審已提交過;
2.若一審案卷已保存且質證過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證據不屬於二審新證據範圍,無需重新質證;
3.若一審卷宗中無接受或質證記載的,應注意詢問未在一審提供的原因。分兩種:
(1)對於當事人聲稱曾向一審法院提供過的,可注意向對方當事人詢問了解,必要時向一審法院核實。若當事人確曾提供過而未被一審法院接收的,還需注意審查一審是否有逾期提交、申請延期、提交困難等情況,再確定二審是否接收;
(2)對於確屬二審階段新提交證據材料的,應審查是否構成新證據,構成的,組織質證。對於無法當庭認定為新的證據的,參考本解答第二十五條處理步驟。
4.上述審查內容應注意記明筆錄。

6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2.庭審中涉及具體數額核對的,能否宣布庭後進行?

答:數額核對屬事實審查範圍,一般應當庭進行。但是,有的案件數額計算複雜或筆數繁多,且需要逐一核對帳冊、票據等憑證時,當庭核對極為不便,影響記錄和庭審效率。

因此,為了有效審理,審判人員對此可以採取休庭核對,或者庭後核對的方式進行,但應注意當庭告知和徵詢當事人意見,並且記明筆錄。
6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3.當事人在庭審中遺漏庭前曾提及的對己方有利的理由,審判人員是否可以加以提示?

答:當事人在庭前曾經提及的對己方有利的理由,未在庭審中提出的情況,可能與當事人欠缺訴訟能力或一時疏忽有關,不一定是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故審判人員可以對當事人在庭前陳述過的遺漏理由加以提示,詢問當事人是否仍然堅持當時的陳述意見,詢問可參照以下內容:

「你在證據交換時(或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中)曾提出×××理由(或事實),你現在是否還堅持該理由(或事實)?」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審判人員的提示行為應注意保持中立,即提示當事人的事實或理由,必須是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及,且有書面記載的內容。
6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4.庭審判人員在哪些情況下應注意主動歸納?


答:為了準確把握庭審方向,提高庭審效率,審判人員應至少在下列情況下需特別注意做好歸納工作:
(1)事實調查前,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和爭議焦點;
(2)法庭辯論前,歸納辯論焦點;
(3)當事人因語言表達等訴訟能力較差而致陳述內容混亂不清的,歸納陳述要點;
(4)證據繁多的,引導歸納好證據分類、證明對象和質證意見等;
(5)有庭前證據交換的,歸納證據交換情況;
(6)非首次開庭的,歸納前次庭審情況,確定本次庭審重點;
(7)其它需要歸納的情形。
6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5.二審是否需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供」?

答:根據《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二審允許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因此,二審雖然未必每案均有新的證據,但提供新的證據仍然是當事人在二審中的訴訟權利,故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宜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供」。對於庭前已了解的當事人確無新的證據提供的,庭審中也不應省略該詢問,以在庭審筆錄中固定「無新證據」的情況。
6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6.二審案件的庭審應如何與一審相銜接?

答:實踐中,二審案件庭審存在不注意與一審相銜接,甚至拋開一審進行庭審的問題,比如:當事人對關鍵事實的陳述,二審不注意與其一審的陳述核對;一審已詢問無異議的事實,二審重複詢問,未區分二審審理範圍與一審的不同;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不注意核對一審卷宗是否已有,等等。

這些情形均沒有充分利用一審的審理資源,既影響了庭審效率,也影響了庭審的效果。

因此,二審應在以下方面注意與一審銜接:
(1)在當事人陳述上訴訴辯意見後,審判人員可歸納明確雙方對一審無爭議的事實,以及二審需要繼續審查的爭議焦點和相關事實。
(2)對有關爭議焦點的證據,應歸納一審對證據認定的情況,以及二審需進一步審查的異議證據。
(3)注意核對當事人在一、二審的陳述意見,並就有關不清楚的事實進一步詢問。
6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7.二審庭審中,在當事人訴答程序完畢後,是否有必要就原審判決書「查明事實」部分徵詢當事人有無異議?

答:實踐中,有的二審審判人員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陳述訴辯意見後,又專門增加詢問當事人對原審判決書「查明事實」部分徵詢當事人有無異議的程序,有的還按照原審判決書逐段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做法可能是基於藉助當事人來及時發現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方面的差錯,以客觀固定雙方沒有爭議事實的考慮。但是,該種做法至少存在如下問題:
(1)可能與當事人訴答意見相重複,因為庭審效率;
(2)上訴人可能會提出上訴狀未提及的異議,既對二審確定上訴審理範圍帶來一定的困難,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突襲,影響其抗辯權利;
(3)被上訴人可能會藉機提出某些異議,使原本未上訴而已息訟的部分在再次被提出,浪費了審判資源。

因此,由於當事人對原審認定事實是否準確,一般均會在上訴狀、答辯狀,或當庭陳述中提及,審判人員在通常情形下,沒有專門詢問當事人的必要。況且,二審是在一審基礎上開展的審理,二審審判人員在仔細閱卷的基礎上,完全能夠判明哪些事實已無爭議,哪些事實仍有爭議。如果原審認定某些事實確有錯漏,而當事人疏忽未在上訴狀或答辯狀中提及的,可依職權直接調查。
6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8.當事人互相詢問程序可否省略或由審判人員發問代替?

答:當事人互相發問程序,有利於通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及時發現爭執焦點,也有利於法院的審判中立。若省略該程序,職權干預過度,有可能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和法院中立地位。

所以,在當事人舉證、質證程序之後,審判人員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事實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向對方發問」。如果在當事人互相發問後,審判人員認為仍有部分事實未查清的,再依職權追問調查。
7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9.在簡易程序中審判人員隨意打斷當事人發言是否妥當?

答: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往往因簡易程序案情簡單,為了縮短庭審時間,還未等被告說完就打斷「好了,不要說了」等情形。

簡易程序注重效率並不等於可以忽視公正、隨意打斷當事人發言,易引起當事人不滿,達不到息訟服判的效果。因此,審判人員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若當事人發言確無意義,不宜流露不耐煩情緒而任意打斷,可參照以下告知方法:

「你發表的意見,法庭已注意到(可視情歸納發言要點),請簡明扼要陳述(或還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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