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當事人二審提交的證據材料,當庭審理步驟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對當事人二審提交的證據的情形不加區分,存在對當事人重複提交且一審已質證過的證據再予質證等情況,既浪費審判資源,又影響審判效率,而且當事人很可能籍此「反言」,推翻或修正一審陳述,給審理增加不必要的難度。
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證據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一審已提供過,但未被採納認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在二審階段再次提供;
二種是當事人向一審提供過,但因超過舉證期限等故而未被審判人員接收或組織質證;
三種是一審未提供過的新證據材料。
對上述第一種情形,因一審已質證過,故不屬二審新證據範疇,二審無需審查;第三種情形,二審則需審查是否構成新的證據,若構成新證據的,還需質證;第二種情形較為複雜,需先了解一審未接收或未組織質證的原因,然後再判斷是否構成新證據。
具體可參照如下步驟:
1.仔細核對一審案卷,查明該證據是否在一審已提交過;
2.若一審案卷已保存且質證過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證據不屬於二審新證據範圍,無需重新質證;
3.若一審卷宗中無接受或質證記載的,應注意詢問未在一審提供的原因。分兩種:
(1)對於當事人聲稱曾向一審法院提供過的,可注意向對方當事人詢問了解,必要時向一審法院核實。若當事人確曾提供過而未被一審法院接收的,還需注意審查一審是否有逾期提交、申請延期、提交困難等情況,再確定二審是否接收;
(2)對於確屬二審階段新提交證據材料的,應審查是否構成新證據,構成的,組織質證。對於無法當庭認定為新的證據的,參考本解答第二十五條處理步驟。
4.上述審查內容應注意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