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當一方當事人當庭表示不願意調解,而審判人員又認為有調解必要和可能性的,應如何處理?
答:審判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會馬上阻攔當事人「你先不要拒絕調解」等。這種做法有強迫調解之嫌,影響中立性。如果審判人員認為有調解必要,但當庭又受場合限制,難以將想法和建議及時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可採取以下告知方法:「因一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調解,當庭不再主持調解。庭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法院再另行主持調解」。庭後,審判人員可以與相關當事人進一步溝通,使當事人了解調解處理本案糾紛的有利之處,從而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基礎上,再開展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