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当事人在质证时,夹带陈述案件事实,法官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是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等因素所造成,但我们发现有的法官处理时比较简单、生硬,若“这待会儿讲,先质证”等。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不宜简单打断,宜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注意释明质证阶段的要求,告知当事人可陈述事实的庭审阶段;
(2)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可采用“纠问式”,直接围绕“证据三性”逐项询问,引导当事人发表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There are currently 105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