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开始阶段
01.庭前以诉讼须知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人员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
答: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我们认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道哪些诉讼权利可以行使,哪些诉讼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在庭前发送的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件中已包含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审判人员当庭可不必重复告知,以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但是,审判人员仍应注意根据庭前告知方式的不同情况,视情询问当事人下列事项,以确认当事人是否确已了解:
“你方是否已收到诉讼须知?”或“你方对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中所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已清楚?”或“你方是否已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
若当事人答复未收到或仍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时,审判人员需在庭审中完整告知。
需特别注意的是:审判人员在当庭不再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情形下,仍应征询当事人回避申请与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