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審開始階段
01.庭前以訴訟須知方式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的,審判人員當庭是否還需按庭審程序告知?
答:審判人員在實踐中的做法不統一。我們認為,告知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知道哪些訴訟權利可以行使,哪些訴訟義務必須履行,因此,如果在庭前發送的訴訟須知等訴訟文件中已包含訴訟權利義務內容的,審判人員當庭可不必重複告知,以節省時間,提高庭審效率。但是,審判人員仍應注意根據庭前告知方式的不同情況,視情詢問當事人下列事項,以確認當事人是否確已了解:
「你方是否已收到訴訟須知?」或「你方對本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中所告知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已清楚?」或「你方是否已清楚訴訟權利和義務?」
若當事人答覆未收到或仍不清楚訴訟權利義務時,審判人員需在庭審中完整告知。
需特別注意的是:審判人員在當庭不再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情形下,仍應徵詢當事人迴避申請與否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