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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2022)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八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執行中,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必要合理的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或者已經處分完畢但是債權尚未全部實現;
(四)已依法採取法律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執行行為。
第八十一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效力和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影響已經採取的執行行為的效力。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信息及時錄入網絡信息平台,並統一向社會公布。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過在線等適當方式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恢復執行。
第八十二條【依職權移送破產制度】
在金錢執行中,被執行人符合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情形和破產法規定的清理債務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一般應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特殊情況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並書面說明原因。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八十三條【終結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執行債權全部實現;
(二)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
(四)執行依據被裁定不予執行或者被撤銷;
(五)執行依據指定被執行人交付的特定物滅失;
(六)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七)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八)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日起滿五年且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九)被執行人的破產重整計劃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產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或者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十)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六章 執行救濟
第一節 執行異議和複議
第八十四條【執行實施、執行終結、執行管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已實施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相應的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執行行為。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直接申請複議的除外。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終結執行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終結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異議。
被執行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第八十五條【異議的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行為異議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變更執行行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八十六條【複議的審查】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依據前條規定作出的裁定或者本法規定直接複議的執行行為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等文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對拘留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
第八十七條【異議不停止執行及例外】
執行行為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實施該執行行為。但是異議裁定撤銷、變更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裁定並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應當撤銷、變更該執行行為。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二節 異議之訴
第八十八條【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執行依據生效後,發生消滅或者妨礙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抗辯事由的,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多個異議事由的,應當在異議之訴中一併主張。
第八十九條【執行標的異議和異議之訴】
案外人認為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可以在該執行標的的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或者執行依據為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際享有民事權益,該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應當支持其異議請求;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異議和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停止相應的處分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但是繼續執行可能對案外人權益造成不可逆重大損害的除外。
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提供書面證據的,停止對爭議部分的處分措施,對無爭議部分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三節 執行迴轉
第九十一條【執行迴轉的申請和訴訟】
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變更的,原被執行人可以向原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迴轉申請,請求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因強制執行所受的清償,也可以向原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原申請執行人所受清償為金錢的,原被執行人可以要求原申請執行人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十二條【執行迴轉申請的審查和複議】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迴轉申請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根據人民法院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裁定執行迴轉;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
第九十三條【執行迴轉裁定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裁定生效後,原申請執行人未依法履行的,強制執行。
第九十四條【先予執行的迴轉】
先予執行後,人民法院就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生效裁判,原被執行人根據該裁判向人民法院請求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其因先予執行所受清償的,適用本節的規定。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七章 執行監督
第九十五條【上級法院的執行監督】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已實施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在執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可以責令自行糾正,也可以裁定或者決定糾正。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中未實施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督促下級人民法院限期實施;必要時,也可以決定由本院或者指定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該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拒不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決定或者有嚴重違法執行行為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依照有關程序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六條【檢察監督的範圍、方式】
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實施執行行為而未實施或者在執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但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本法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提起訴訟或者人民法院正在進行異議、複議審查或者訴訟審理的除外。
執行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且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進行監督。
第九十七條【對其他機關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發現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九十八條【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執行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的需要,報經檢察長審批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一)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二)依照有關規定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依法採取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條【受監督人的回覆義務】
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收到檢察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審查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二編 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第八章 執行財產的範圍
第一百條【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範圍】
金錢債權執行中,可以執行下列財產:
(一)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
(二)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
(三)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等資金;
(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一般債權;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基金份額、資產管理產品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利益;
(六)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書面證據充分證明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
第一百零一條【豁免執行的財產】
金錢債權執行中,下列財產不得執行: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庭成員必需的生活、醫療、學習物品和相關費用;
(二)從事職業所必需的物品;
(三)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作品;
(四)勳章或者其他表彰被執行人榮譽的物品;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飼養,並與被執行人共同生活的寵物;
(六)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職能所必需的財產;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得執行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豁免執行財產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執行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財產:
(一)被執行人同意執行;
(二)不執行影響申請執行人基本生活;
(三)申請執行人對該財產享有擔保物權。

第一百零三條【對公法人財產的執行】
執行依據確定機關法人履行債務的,機關法人必須履行。
債務已經列入預算的,可以執行財政部門依照預算列支劃撥的資金;尚未納入預算的,可以通知被執行人和財政部門將該債務納入當年或者下一年度預算。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九章 對不動產的執行
第一節 查封
第一百零四條【不動產的查封方法】
查封不動產,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查封登記;不動產未登記的,應當採用在不動產的顯著位置噴塗標識或者張貼公告、封條等適當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等方式將查封情況對外公示。
第一百零五條【禁止明顯超標的額查封】
查封不動產的價額,應當以足以清償執行債務和執行費用為限。但是,查封的不動產不便於實物分割或者實物分割可能嚴重減損其價額,且被執行人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不便執行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價額是指通過執行程序處置不動產可能獲得的價款金額。
不動產整體的價額明顯超出執行債務和執行費用的金額,可以辦理分割登記的,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分割登記。分割後,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第一百零六條【被查封的不動產的保管和使用】
查封的不動產,一般由被執行人保管。保管期間,被執行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繼續使用可能嚴重減損不動產價值或者妨礙後續執行的除外。
查封的不動產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動產毀損或者滅失的,保管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一百零七條【查封效力的客觀範圍】
查封不動產的效力及於不動產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土地使用權。查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但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別屬於被執行人和他人的除外。
查封期間,不動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的,查封的效力及於被執行人獲得的替代物、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
第一百零八條【查封效力的主觀範圍】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他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占有查封的不動產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礙。
第一百零九條【查封後不動產權利的續期】
查封期間,被執行人可以為不動產權利續期。被執行人未在不動產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期間內申請續期,影響執行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替被執行人續期。
第一百一十條【再次查封及處置權歸屬】
已經查封的不動產,可以再次查封。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查封的不動產採取變價、強制管理等處置措施。在後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後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向首先查封或者其他有處置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分配。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後三個月內未對不動產啟動確定參考價程序的,在後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請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移送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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