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變價
第一百一十一條【網拍優先原則】
變價不動產,應當通過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平台進行,但是不宜採用此種方式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拍賣程序啟動】
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並且同時啟動確定參考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現狀調查】
確定參考價,應當對不動產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性質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
為查明前款規定的事項,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不動產有門鎖或者其他封閉措施的,可以責令被執行人打開;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強制開啟;
(二)詢問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不動產的人,並可通知其提交相關資料;
(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安機關、基層社會組織等調查。
被執行人等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確定參考價的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議價、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參考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評估:
(一)法律規定司法拍賣必須委託評估;
(二)當事人同意委託評估;
(三)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確定參考價。
詢價、評估報告應當送達當事人、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