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條【拒不交付標的物的罰款】
被執行人佔有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標的物而拒絕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是標的物為種類物的除外。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組織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下,但是累計罰款的天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組織採取罰款措施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後果、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罰款的金額。
被執行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一百八十九條【再次佔有已交付標的物的處理】
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標的物轉移給申請執行人佔有後,被執行人或者原佔有人立即又強行佔有該標的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繼續強制執行並應當對其予以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第三人佔有交付標的物的執行】
第三人佔有執行依據確定交付標的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十一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一條【金錢債權執行規則的參照適用】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中,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第十章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