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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二节 变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网拍优先原则】
变价不动产,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进行,但是不宜采用此种方式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拍卖程序启动】
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并且同时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现状调查】
确定参考价,应当对不动产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为查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不动产有门锁或者其他封闭措施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打开;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强制开启;
(二)询问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不动产的人,并可通知其提交相关资料;
(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组织等调查。
被执行人等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参考价的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议价、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评估:
(一)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委托评估;
(二)当事人同意委托评估;
(三)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参考价。
询价、评估报告应当送达当事人、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一百一十五条【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参考价确定保留价,首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但是,被执行人认为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财产市场价值,申请以其认为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的保留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一百一十六条【无益拍卖的处理】
保留价不超过优先债权和该执行费用总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拍卖,并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重新确定保留价后拍卖。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超过优先债权和该财产执行费用的总额;经优先债权人同意的,不受总额限制,但是不得低于原保留价。继续拍卖变价不成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申请继续拍卖或者继续拍卖变价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但是申请执行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或者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的变卖】
被执行人申请以高于执行债务和执行费用总额或者经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就该财产受偿的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价格变卖,且购买人在拍卖公告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支付全部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拍卖并作出变卖成交裁定,但是变卖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除外。
变卖成交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和买受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拍卖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在首次拍卖公告发布前将拍卖事项通知当事人、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自拍卖公告发布后经过十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竞价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的不动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的不动产由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的不动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一百二十一条【拍卖价款的交纳】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要求的交纳期限届满前将价款交至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二条【拍卖成交裁定和不成交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价款全额交纳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成交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买受人:
(一)买受人与其他竞买人、拍卖机构、网络拍卖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拍卖辅助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竞买资格或者条件;
(三)拍卖不动产公告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已就相关瑕疵及责任承担公示说明的除外;
(四)严重违反变价程序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拍卖成交裁定和不成交裁定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拍卖成交裁定或者不成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前款规定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悔拍的处理】
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要求的交纳期限内交纳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五条【流拍后的抵债或者变卖】
不动产流拍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留价承受不动产抵偿债务,或者他人申请以保留价购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不动产抵偿债务,其应受清偿债权数额低于保留价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间内补交差额。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差额或者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抵债或者变卖成交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买受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次拍卖】
不动产流拍后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或者无人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六十;以被执行人申请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二。
第一百二十七条【变价后的再行处置】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承受不动产,他人也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购买不动产。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等事由,申请重新启动变价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变价的不动产权利的转移】
不动产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的,不动产权利自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持前款规定的裁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和查封、担保物权等注销登记。
不动产为被执行人租赁他人土地所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土地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和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之间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撤销成交或抵债裁定的影响】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返还不动产;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不动产因毁损、灭失或者已经由他人合法取得无法返还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条【被变价的不动产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的,应当将不动产交付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承租人、居住权人等有权继续占有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居住权人在其权利期限届满后向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交付。
人民法院交付不动产的,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被执行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动产上权利负担的处理】
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变价而消灭,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权利消灭的,变价所得价款依照本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处理。
不动产查封前设立的用益物权及租赁权,不因变价而消灭;但是该权利继续存在于不动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变价。
不动产上的查封措施,因变价而消灭。
第一百三十二条【变价的停止】
竞价程序启动前或者变卖成交、抵债裁定作出前,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金钱或者已变价的财产足以清偿执行债务和执行费用的,停止变价。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三节 强制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
已查封的不动产,不宜变价或者无法变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管理。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强制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管理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管理的,应当指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管理人,并明确管理人的职责。
强制管理期间,管理人可以占有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及其收益。被执行人妨害强制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排除。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管理收益的使用】
管理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用于清偿债务。管理收益的具体使用,由人民法院决定。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动产的查封方法】
查封动产,应当实施占有;查封有登记的动产,也可以通知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间接占有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张贴公告、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措施,但是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动产实施占有的程序】
人民法院为对动产实施占有,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已知的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也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
人民法院对动产实施占有,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员;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通知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对实施占有的动产,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详细记载动产的名称、数量等事项。查封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也可以交其成年家庭成员一份。
第一百三十八条【机动车的协助查找和控制】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机动车。有关组织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为时发现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以适当方式协助人民法院控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动产的无益查封】
动产的价额明显低于该财产执行费用的,不得查封。但是,申请执行人承诺变价不成时该执行费用由其负担的除外。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一百四十条【被查封动产的保管和使用】
查封的动产,由人民法院保管。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动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准许继续使用。
查封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一般应当指定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为保管人;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一百四十一条【动产的查封顺位】
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
第一百四十二条【价值较低的动产的保留价】
拍卖动产价值较低的,不设保留价;但是执行该动产产生必要费用的,应当以超过必要费用的价额确定保留价。
第一百四十三条【动产的直接变卖、抵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
(一)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
(二)不及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
(三)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前款规定的动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交其抵债。
在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以该价格直接变卖或者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一百四十四条【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的处理】
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交有关组织按照合理价格收购;无收购组织的,应当解除查封。
第一百四十五条【动产变价不成的处理】
价值较低的动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价值较高的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承受,他人也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购买。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但是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有价证券的执行】
人民法院查封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没有权利凭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的有价证券有权利行使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期间内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转让时需要背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背书。该背书与被执行人的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有价证券的权利,兑现的价款可以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提取的货物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变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动产执行规则的适用】
对动产的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九章的规定。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十一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一节 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存款的执行】
查封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在查封的额度内停止支付。
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存款划拨至指定账户。划拨金额不足查封额度的,不足部分的查封效力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查封,直接划拨存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金融机构拒不执行的责任】
金融机构接到查封通知后,擅自支付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金融机构收到划拨通知后,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拒不执行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的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的,参照适用本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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